关于印发《朱家角镇居民住宅区公建配套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QF0112000-2016-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6〕91号
无
2016.09.2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本镇居民住宅区公建配套房屋依法管理使用,更好地服务住宅区居民,满足住宅区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现就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交接、管理和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居住区公建配套房的建设
镇区内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应严格遵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镇规划建设科应督促开发商按质按量规划建设好公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业委会用房、活动室、服务站等),在审定住宅区建设方案时,督促开发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公建配套用房,提高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使用效率。
二、居住区公建配套房的交接
居民住宅区项目竣工验收时,镇规划建设科应通知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资产公司和房管所,按规定审核、验收公建配套用房,并督促开发商及时将所有公建配套用房移交给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时提醒开发商及前期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居委会用房、业委会用房、活动室、服务站等房屋。
居民住宅区公建配套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接:
1、居民住宅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按规定将所有公建配套用房移交给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管领导)与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分管集体资产副镇长)签订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和镇资产公司根据协议,审核接收公建配套用房。镇资产公司进行资产登记,按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程序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三、居住区公建配套房的使用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要求,居住区公建配套房的使用由镇社区管理办公室根据社区建设实际需要,统筹提出公建配套用房使用单位和功能使用方案,提交镇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建配套用房。
镇资产公司根据镇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建配套用房。
四、居住区公建配套房的管理监督
公建配套用房是服务居民的公共服务设施,镇资产公司作为集体资产责任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维护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公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和维护,坚决杜绝改变公建配套用房用途性质,确保公建配套用房的公共安全,确保公共资产不流失不损坏,使公建配套用房真正发挥用途,提升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