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帮扶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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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5
索取号:QF0104000-2011-001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1)24号 发文日期:2011-04-11
各村(居):
为了帮助大病患者和家属渡过难关,更好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青浦区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一、帮扶的对象和范围
(一)帮扶对象:
1、具有朱家角镇常住户籍的全镇大病居民;
2、因政策因素,外省市户籍人员婚入,户口不能迁入本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及其子女;本市户籍人员婚入,户口未迁入本镇的不可享受;
3、无婚姻关系,但因直系亲属关系,户籍迁入本镇的,一年后享受该办法。
(二)帮扶范围:
1、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合作医疗补助等各类补助,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壹万元以上的部分。
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界定:
(1)帮扶对象本人及配偶:年收入扣除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例:2011年度城镇:505元/月×12月、农村:360元/月×12月)×110%为计算依据;
(2)子女:所有子女的总收入的20%列入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子女配偶)
(3)有工作单位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4)已退休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工资证明或养老工资卡复印件;
(5)失业人员,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算收入;
(6)个体工商户等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以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其他各类人员,提供能证明相应身份和收入的证明。
2、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即:城镇、农村低保户)、持证残疾人优先帮扶;
3、对特殊病例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商讨确定。
二、帮扶标准
(一)帮扶额度:
1、一般帮扶对象:
10000元——30000元,补助30%;
30001元——50000元,补助40%;
50001元——100000元,补助50%;
100001元——150000元,补助55%;
150001元——200000元,补助65%;
200000元以上,补助70%,以上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2、特殊帮扶对象:
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的病人及残疾人本人,在一般帮扶对象的帮扶比例上,每个补助金额段各增加5个百分点;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医疗费用可以合并计算。
3、非政策因素,可参加但不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大病病人,在相应的帮扶比例上,每个金额段各下降10个百分点。
4、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因个人因素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而失去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这类病人在享受镇大病帮扶政策时,减半补助。
5、非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私立医院)或商业药店就诊或购药的发票,在相应的帮扶比例上,每个补助金额段各下降10个百分点。
(二)最高限额:
原则上,一般帮扶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为拾万元,特殊帮扶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为贰拾万元,特殊病例由领导小组商讨决定。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经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镇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保中心)。
(二)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帮扶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大病帮扶家庭情况调查表;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附全年工资清单);
4、申请大病帮扶对象原则上凭医院发票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所存单位的待遇享受证明(参加合作医疗实时结报的也要提供发票,凭发票来窗口报销的除外)。
(三)大病帮扶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补助金额均应在各村(居)委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居)民小组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无失实,方可发放补助。
(四)相关责任:
帮扶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帮扶资格,追回帮扶资金。
四、其他说明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美容、整形治疗、矫形治疗、健美治疗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酒后闹事、斗殴、自残、以及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三)申请大病帮扶对象一律凭正规医疗机构发票,癌症等认定的大病病人确需到其他商业药店购药或私人诊所就诊,凭城镇医保约定的正规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否则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五、本实施意见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公历年度发票为单位计算。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朱家角镇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