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宣传类项目的规定
QF0106000-2017-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7〕25号
无
2017.05.29
镇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宣传类项目经费操作程序,特通知如下:
一、宣传类经费的实施范围
凡属镇财政性资金安排支付的所有宣传类项目经费。
二、宣传类经费的使用程序
所有使用镇财政资金支付的宣传类项目,统一归口到镇党委宣传部门按规定统筹落实,宣传类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宣传类项目的申请:所有宣传类项目必须填报《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报分管领导、财政部门、宣传部门审批同意;
(二)宣传类项目标的规定:宣传项目标的在10000元以下的项目,在填报《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审批同意后,由科室职能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操作落实;宣传项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同意后由宣传部门按程序操作落实;
(三)宣传类项目的预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项目,项目实施前送镇财政所进行预审,预审后填报《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审批同意后,镇宣传部门根据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操作落实项目承接单位,由申请部门、镇宣传部门与项目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四)宣传类项目的审价:宣传类项目原则上都要经过审价,方可支付经费。宣传类项目完工后,经申请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合同》内容要求验收合格后,由申请部门提交结算审价(项目标的15000元以下的审价公司出具《审核意见》,15000元以上的须出具《审价报告》),申请部门按最后的审价和《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合同》支付宣传项目经费。
三、资料准备
预审项目需提供预算书及相关资料;审价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合同》、承接单位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附件
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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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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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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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明细或项 目内容和申请金额 |
本次项目申请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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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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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政所长 审核意见 |
(盖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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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政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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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宣传部门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