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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角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F0313000-2018-106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8〕35号

2018.07.27

各村(居),机关各科室、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朱家角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朱家角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镇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补助资金、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使用本镇公共财政资金的镇级公司、村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镇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是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镇财政所是本镇财政资金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主管职能,协同做好专业审核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审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根据本镇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和所有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绩效目标管理。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上年结转结余、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本部门(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标准、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情况等据实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镇财政部门制定的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办法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分经常性项目与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以及具有普遍性且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一次性项目是指除经常性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其他项目,可细分为新增项目和结转项目。项目预算编制要细化至三级明细,体现项目内容、具体支出方向和资金构成等情况。经常性项目,对部门职能调整和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上级审计(督查)不合规等按规定予以调减经费,并严控经常性项目经费随意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一次性项目,按零基预算的原则,应当提供政策、经费测算标准等依据,每年按评审程序报批并从严控制。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四)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基本做到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全覆盖。

镇财政所对绩效目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或重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评审。

第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预算应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镇财政所审核汇总(一上);

(二)镇财政所在财力预测或项目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数,并经镇政府办公会或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向各部门(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三)各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编制形成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镇财政所(二上);

(四)全镇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镇财政所应在批准后20日内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二下)。

第十条 经财政所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调剂)的须按规定程序批准。

(一)项目(指标)内部调整。即不追加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指标进行的项目内部调整,由分管领导审批,但涉及重大调整或调整金额较大的支出应报镇预算评审小组或镇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二)预算追加调整。即需追加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指标而进行的调整,政策性增支按上级要求执行,但如涉及专项项目支出应报镇预算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并按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镇成立预算评审小组,对年度重点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安排及其项目调整和追加进行评审,其中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由镇项目领导小组初审通过。

第十二条 全镇年度预算安排经由镇政府或镇党委审定,并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镇年度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突发性事件、政策性增资等特殊事项必须及时增加支出的,应当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镇财政部门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计划外资金使用、存量资金统筹安排等,作为“三重一大”事项,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章    预算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禁止私分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捐赠收入、利息等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违规截留或自行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安排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十八条 镇财政部门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考核机制。每月将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执行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单位)实行约谈或调减、收回资金,对考核不合格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差的将调减下年度项目经费,统筹用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进一步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有效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有序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补贴,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区关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六项费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六项费用”管理,严禁借会议、培训之名变相发放各种补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转嫁、隐匿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公务卡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现金结算目录》,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杜绝现金目录以外的支出通过转账至经办人个人银行卡的经费报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明确除纳入现金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外,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审批流程,报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切实加强日常现金限额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的通报力度,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强化项目支出管理。各部门(单位)取得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和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基本支出混淆使用。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项目化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各项目的收支及结转结余情况。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实行项目结算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结余资金当年收回财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纳入本镇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区政府“1+8”管理制度以及本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归口管理。镇规保办为全镇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镇财政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分工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镇财政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建立内控机制。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农业、水利、实事工程等),必须事先向镇项目领导小组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获得内部书面批文后,方可按规定实施相关操作。

完善项目法人制(或代建制)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基础管理,项目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全面完整反映项目收支情况;规范编制建设项目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建设项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动拆迁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征收补偿项目资金管理。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禁止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规范补偿资金拨付方式,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资金支付至被动迁主体。规范账务核算,根据动迁补偿进度,及时做好项目对账、清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

健全财政扶持内控机制。强化招商平台管理,规范招商扶持奖励,新设招商平台和扶持协议签订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应报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审定;进一步规范申报受理、协议结算和资金审核等拨付工作流程。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和规范的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本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应按镇相关规定实行前置审批程序、过程监控管理以及考核验收机制。

第七章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有关规定,镇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应在财政单一体系下运作,纳入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严格控制财政实拨,加强零余额和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行为动态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支出以及其他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授权支付主要推行公务卡和转账方式。

第三十六条 镇财政资金的拨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经人代会批准已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追加项目、涉及重大调整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由镇长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七条 镇财政部门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

第八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对银行账户的申请开设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各部门(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除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食堂等账户外,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专用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转结余、上级拨款、经营性收支、往来款等资金收付。

第四十条 镇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定期组织账户清理,及时核销闲置账户,取消未经核准开设的其他账户,整合、归并同类账户。

第九章    存量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盘活存量资金的重要性。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空间。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存量资金清理,全面摸清各部门(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对于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和往来资金、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镇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动用回收的存量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四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单位)未执行完毕的财政预算拨款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全部回收镇财政。

第四十四条 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

第四十五条 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存量资金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存量资金定期清理长效机制。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遵守财经法纪意识,明确岗位职责,主动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财经知识,提高对单位财务管理的领导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任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

第四十九条 支出报销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经费报支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重大财务事项要根根据“三重一大”要求经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规定的标准、程序及报销凭证要求进行费用报销,严格执行费用明细清单制,准确归类,规范核算,不得将各项费用混淆反映。

报销经费时,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凭原始凭证和相关明细清单,由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报销入账。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

第五十条 债权债务管理。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负债主要包括:应缴财政(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各部门(单位)应对各种债权债务或往来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各部门(单位)不允许向外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

各部门(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五十二条 票据和资金存放管理。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收据用途,不得出借、转让、代开。

加强资金存放管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非经集体决策程序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以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预决算、部门和单位预算、“三公经费”、财政专项支出、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等为重点,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

第五十六条 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完善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依据文件如有调整,相关规定作同步调整。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开始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