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F0113000-2021-005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1〕36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1.12.06
各村(居)、企事业、机关各科室:
现将《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参照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组建机构)
成立朱家角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办”),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机关、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村(居)集体和集体参股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属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是指在土建、装饰、绿化、市政及其配套(包括给水、排水、天然气、污水管网等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
朱家角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对区、镇两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讨论和监督。
建设项目办:办公室设在朱家角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全镇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
朱家角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建办”):是全镇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协调和推进工作。
朱家角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受建设项目办委托,对全镇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期竣工验收等手续。
朱家角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负责全镇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建设项目的审价全过程监督(最终的审价报告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朱家角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发中心”):负责村级建设项目的审价全过程监督,以及全镇建设项目的审计全过程监督(最终的审计报告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朱家角镇党政办:负责对建设项目相关会议的整理、发文和存档。
朱家角镇人大办:负责对建设项目推进的全过程监督。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协调项目的各项推进工作,组织对项目竣工后的审价、审计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上报,包括协助做好对审价、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同时要配合建设项目办组织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规划依据)
全镇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朱家角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第五条(项目原则)
立项原则: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须办理区级流程,立项主体原则上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及单位分类进行立项,主要有三种情况:
1.农水项目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由镇农服中心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包括其他条线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由条线相关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2.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各单位自行办理立项手续。
3.村(居)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各村(居)办理立项手续,原则上各村(居)自行办理区级流程,也可出具正式委托书后委托城建公司代为办理。立项主体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的,由上报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推进。
第六条(年度计划)
每年7月启动下一年的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计划确定流程如下:
1.各单位自行排摸,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报建设项目办。
2.建设项目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整理汇总后由领导小组联合预算评审小组共同商讨,形成下一年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讨论稿。
3.讨论稿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后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再由党委会决策通过,最后报镇人代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做好全镇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
第七条(项目储备)
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同时,确定年度项目储备计划,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仅指工可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计划调整)
对于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除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补充入计划外,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年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计划调整。
如遇涉及防汛、应急、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须实施的应急重大项目,可由党委会集体决策即执行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审批和招标程序)
(一)计划内项目
对于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原则上在总投资不超计划且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申报和概算编制环节。建设单位填写《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申请表(计划内项目)》提交建设项目办,由城建公司造价人员编制概算,涉及设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概算。
2.核价环节。由财政所组织预算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核价环节)。
3.审批和招标环节。
(1)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不含100万元)。
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或通过比价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原则上选取注册并纳税在本镇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2)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至400万元的项目(不含400万元)。
领导小组将讨论结果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项目经会议决策后,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镇党委会通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区级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采用非招标方式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实行电子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项目。
领导小组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结果提交党委会通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
(二)计划外项目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对于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申请表(计划外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重大事项提交书记专题会议讨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通过后,由建设项目办受理。
1.概算编制环节。参照计划内项目实施。
2.核价环节。由财政所组织预算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
3.审批和招标环节。
(1)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20万元)。
由预算评审小组将审核结果提交至镇长,由镇长直接审批,后移交至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施工单位。
(2)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预算评审小组将审核结果提交政府办公会决策。待办公会通过后,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移交至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施工单位,100万以上的项目提交至党委会,通过后参照计划内项目实施。
(三)对施工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需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入围名单按规定执行,大于规定数量的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对于采取投标人筛选方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务监理)
建设项目须实行财务监理制,由镇财政所委派财务监理对项目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实施调整)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预算。项目一律以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投标,并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建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整,在未经批准前严禁私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度,项目调整工程量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概算调整程序实施,项目结算审价前须至区发改委完成概算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和工程价款结算)
涉及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比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的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限额为85%,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后经发、承包人和审价单位签字、盖章后进行结算。
原则上项目费用不得超立项总投资。如发生超合同价应实行前置审批手续,须经监理单位、规建办、财政所等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400万以上的超5%或30万元以上的由镇长审批;涉及重大调整的须报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现场监管)
施工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参建各方开展工作。城建公司受建设项目办委托,负责对项目现场进行过程监管巡查。城建公司应落实专人现场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质量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日常监管巡查记录,同时必须对现场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管,对施工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后续施工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
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执行。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权属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并落实好责任管理单位,确保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有序衔接、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项目资料归档)
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审计后须及时归档,所有项目按建设主体从项目申请至完工结算审计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必须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在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前项目材料收集完整,未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材料的不予支付项目工程尾款。
第四章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资料收集齐全并向镇财政所和经发中心提出审价、审计申请,由镇财政所统一受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审价(按照青朱府〔2017〕55号),村级建设项目的审价由镇经发中心受理,经发中心组织审计。100万以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经发中心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决算依据。
第十八条(稽察制度)
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执行。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镇人大的监督。
本管理办法由朱家角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