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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QF010600020230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3〕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03.13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附件:

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能级,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及青府发〔2011〕40号《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资金由朱家角镇财政筹措,根据不同产业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负责实施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出具审定意见。

镇财政所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推进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小区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汇总等工作。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镇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政扶持经济发展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扶持内容和方式

财政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如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产业调整、节能减排、总部设立、贷款贴息、租金补贴、上市补贴、人才激励、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经济贡献等需要,以项目资助、费用补贴及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

第六条 扶持标准

财政扶持标准如下:

(一)租金补贴:对注册于本镇的企业,每年给予租房补贴扶持,限额为20万元。

(二)促进就业:企业产业导向明确,成长性良好,在发展过程中使用本镇劳动力,经镇相关单位认定,予以扶持限额为5万元。

(三)科技创新:主要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专利发明创造、科技产业化、科技兴农等项目的实施。根据不同类型予以扶持,限额为400万元。

(四)经济贡献:对发展当地经济具有推动作用、经营良好的企业予以扶持,限额为1000万元。

(五)人才激励和教育培训:对企业引进优秀中、高级技术人才,每年组织企业员工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予以扶持,限额为20万元。

(六)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传统产业,取得显著效果予以扶持,限额为500万元。

(七)总部设立:注册及新迁入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经认定为地区总部予以扶持,限额为500万元。

(八)贷款贴息:支持符合规定且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跟实际贷款年限一致,扶持限额为100万元。

(九)上市补贴:对有上市意愿并实质性启动的企业,涉及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规费,与中介机构发生的中介费用等方面,拟企业上市成功后,视情况再给予适当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十)产业调整:主要对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根据上级要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的,根据上级要求予以扶持。

(十一)节能减排: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的开发,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上级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范围,根据上级要求予以扶持。

(十二)其他:

1.经镇政府批准同意需要其他扶持的项目,其扶持标准由镇政府确定。

2.上述扶持项目中的扶持金额原则控制在该企业年度镇实得财力的80%;若超过80%,须经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批准同意。

3.对贡献较大龙头企业的特殊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

1.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经济小区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属于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向区职能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2.经济小区收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报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

3.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及协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定意见。

4.经济小区按批准同意的审定意见与企业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1.对经审定通过的财政扶持项目,由镇财政所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根据各镇的审批结果,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九条 监督管理

1.凡当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3.原各类扶持政策的财政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