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朱家角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QF011300020230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3〕31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3.07.2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立足大局、服务全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镇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结合职责权限和本镇实际,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镇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
四、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要严格执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镇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决策草案以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等)、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镇司法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集体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五、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是决策是否落地的关键。镇政府及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部门,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情形时,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六、加强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法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决策承办部门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未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示意图
2.《规定》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