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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F0103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5〕3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03.17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组建机构)

成立朱家角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办”),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机关、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村(居)集体和集体参股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属管理范围,国有土地出让、经营性集体土地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

朱家角镇建设项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审核和管理。

建设项目办:办公室设在朱家角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在工作专班的领导下,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制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全镇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

朱家角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建办”):是全镇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核、协调和推进工作。

朱家角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受建设项目办委托,负责全镇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并配合规建办做好市、区级重大项目、区级公司代建项目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朱家角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负责除村级和镇属集体企业以外全镇建设项目的审价全过程监督。

朱家角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服中心”):负责村级建设项目的审价全过程监督,以及全镇建设项目的审计全过程监督。

朱家角镇党政办:负责对建设项目相关会议的整理、发文和存档。

朱家角镇人大办:负责对建设项目推进的监督。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协调项目的各项推进工作,组织对项目竣工后的审价、审计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上报,包括协助做好对审价、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同时要配合建设项目办组织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规划依据)

全镇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朱家角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计划等。

第五条(项目原则)

立项原则: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须办理区级流程,立项主体原则上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或有独立法人的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及单位分类进行立项,主要有三种情况:

1.农业、水利项目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需要,由镇农服中心、城建中心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包括其他条线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由条线相关单位进行立项;

2.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各单位自行办理立项手续;

3.村(居)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办理立项手续;立项主体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的,由申请单位(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推进,由城建公司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条(年度计划)

每年9月启动下一年的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形成年度建设项目库。计划确定流程如下:

1.各申请单位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报建设项目办;

2.建设项目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整理汇总后由工作专班联合财政所共同商讨,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讨论稿;

3.讨论稿由建设项目工作专班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再由党委会决策,其中涉及民生类的建设项目报镇人代会审议,最终形成年度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项目储备)

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同时,确定年度项目储备计划。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他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需纳入项目储备库,日常维护类项目除外。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计划调整)

对于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年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计划调整。除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补充入计划外。如遇涉及防汛、应急、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须实施的应急重大项目,可由党委会集体决策立即执行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审批和招标流程)

(一)计划内项目

对于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原则上在总投资不超计划且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申报和概算编制环节。

建设单位填写《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申请表》、另附一份申请书提交至建设项目办,由城建公司造价人员编制概算,涉及设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概算。

2.审批和招标环节

(1)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不含100万元)

由工作专班审核通过,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包含20万元)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项目经会议决策后,出具相关会议纪要,由城建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

工作专班将审核结果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项目经会议决策后,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镇党委会通报),并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相关办法执行招标流程。

(二)计划外项目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对于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实施的建设项目,实施前须按镇建设项目规定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填写《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申请表》,另附一份申请书提交至建设项目办。

1.概算编制环节。

参照计划内项目实施。

2.审批和招标环节

(1)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50万元)

由财政所将审核结果提交至政府办公会,待办公会议通过后移交至建设项目办,参照计划内项目执行。

(2)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申请单位将审核结果提交至书记专题会、政府办公会,待会议通过后,提交至党委会,通过后参照计划内项目实施。

第十条(财务监督)

建设项目须实行财务监理制,由镇财政所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前期相关单位)

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咨询(项建书、可研编制)、设计、勘察、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建设工程第三方咨询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办法执行确定。

第十二条(实施调整)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预算。项目一律以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投标,并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建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整,在未经批准前严禁私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度,项目调整工程量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4〕2号)和概算调整程序实施,项目结算审价前须至区发改委完成概算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和工程价款结算)

涉及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比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的工程进度款根据《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2024〕81号)实施,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超合同价审批)

原则上项目工程费不得超立项建安费。如实际发生费用超合同价应实行前置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申请,填报《朱家角镇政府性投资项目调整(或超合同)审批表》后,提请工作专班审议,超合同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提交政府办公会审批,涉及重大调整的须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现场监管)

施工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参建各方开展工作。城建公司受建设项目办委托,负责对项目现场进行过程监管巡查。城建公司应落实专人现场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质量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日常监管巡查记录,同时必须对现场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管,对施工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后续施工监理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

参照《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4〕2号)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资产管理。项目质保期到期后,代管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权属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并落实好责任管理单位,确保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有序衔接、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项目资料归档)

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算审计后由代管单位将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镇人民政府的,移交申请单位)及时归档,所有项目按建设主体从项目申请至竣工决算审计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必须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在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前项目材料收集完整,未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材料的不予支付项目工程尾款。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代建单位资料收集齐全并向镇财政所和经发中心提出审价、审计申请。其中村级建设项目的审价由镇经发中心受理,经发中心组织审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由镇财政所统一受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审价(按照青朱府〔2017〕55号)。100万以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经发中心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决算依据。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需对项目功能使用情况上报备案。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稽察制度)

参照《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4〕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大监督)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镇人大的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镇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征收补偿、拆违和土地减量化过程中发生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

施工、设计、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咨询人员在项目建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以及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与上级规定冲突)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出台新规的,也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归属)

本管理办法由朱家角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执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青朱府〔2022〕20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