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22010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2〕73号
无
2022.10.13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雨麓(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路788号上海大学科技楼616室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科路550弄2号楼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了投诉人对“青浦区智慧健康信息化社区云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18-20220810-1035)的投诉事项,经审查,要求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9月15日本局收到补正相关材料并正式受理该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该项目与“青浦区社区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水平等级评审配套建设和改造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结构雷同,造成资源浪费;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自相矛盾;3、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框架,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4、招标文件中提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由中标人提供,规避政府部门采购此类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要求;5、招标文件中需求技术内容不明确,在电子健康档案4级标准外的青浦特色内容(青浦特色积分管理、智慧青浦公众号等)没有具体要求;6、数据迁移没有量化,采购人目标不明确。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流程,改正相关错误,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本项目于2022年8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3日和25日共有3家供应商(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分别予以书面答复,并于8月31日发布了澄清公告。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局确认以下事实:1、“青浦区社区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水平等级评审配套建设和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第42页“1.5建设目标”是“上述9家社区卫生中心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水平等级测评(上海市EHR应用水平测评最新执行标准)通过4级相关软件功能测评为验收目标…”,第43-44页“1.6.2系统功能清单”中分为全科诊疗、公共卫生和区级平台三大类,其中全科诊疗需要建设包括“全科诊疗系统、家庭病床管理系统…中医管理系统”在内的10个子系统,并逐一说明了系统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1-32页“2.1建设目标”提出“本项目为青浦智慧健康城区之智慧健康信息化社区云平台建设部分…项目建设按照上海市《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水平等级评审标准》测评四级标准,与‘社区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水平等级评审配套建设和改造项目’相互配合,实现相关业务系统的整合对接…”,第32页“2.2建设内容”中“新建基于社区的、集约化服务的、云部署模式的、中台架构的智慧健康信息化社区云平台,实现整合当前社区主要应用系统、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面向居民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医疗健康服务”,第32-38页“2.4招标一览表”中系统大类为11种,包括“基础信息平台…基础诊疗服务…外部接口”,其中基础诊疗服务需要建设“诊疗服务、预约排班系统…危急值管理”等12个子系统,并说明每个子系统需要的功能模块;2、招标文件第40、41页“3.1.4.2微服务云架构”中“基于微服务架构进行模块化设计…”和“3.1.4.3服务集成技术”要求“基于SOA架构模式采用领先技术开发的基于微服务架构的服务引擎…”;3、招标文件第42页“3.1.6信息系统性能要求”中“本项目需采用B/S架构,开发的应用系统支持多机集群部署……”;4、招标文件第42页“3.2.1操作系统”为“2018年后上市主流操作系统,满足高可用要求”和“3.2.2数据库系统”为“2019年后上市主流数据库系统软件,满足高可用要求”;5、招标文件第44、45、46页“3.3.5健康服务管理”中“积分管理系统作为青浦特色系统…需提供积分管理、积分兑换、兑换物品管理、统计查询、居民积分兑换统计等功能”和“3.3.10智慧健康青浦公众号”中“建设智慧健康青浦公众号,需实现微信公众号门户、微信便民应用、统一预约挂号平台、智能导诊系统、智慧便民服务、运营管理平台及对应功能模块”;6、招标文件第42页“3.1.7历史数据迁移要求”中“本项目建设涉及到在用的青浦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割接及数据迁移…目前考虑迁移三年内的旧系统数据至新中包括科室相关、员工相关、药品相关、医保相关等基础字典,门诊、住院等患者信息、医嘱信息等。旧系统数据作为历史库备查,至少再保留5年以上至2028年底。”
本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满足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水平等级4级标准是基于被投诉人2对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但两个项目在建设具体目标、侧重点和内容上不重复。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微服务架构和SOA架构为行业内公开技术规范,系统建设中采用这两种架构是基于被投诉人2对项目建设的需求,供应商可依据项目运行效率、安全性、扩展性、灵活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灵活选用。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2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内容,采用行业内成熟的开发架构,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2将所需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纳入本项目采购需求,并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并无不妥。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已经对积分管理系统和智慧健康青浦公众号需要满足的服务功能提出要求。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已经对历史数据迁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