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25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Qb310100020250004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5〕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11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2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区2024年12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0元。
(二)按本人2024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0.5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50年至1954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5年至1949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4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2024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4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9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通知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通知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