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定价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QA130100020220082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22〕3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2.08.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5号),纳入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政府定价事项(详见附件)授权区人民政府管理。经研究,由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上述政府定价事项具体工作。
本区区域内,《中央定价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委、办、局相应的管理办法、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等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附件:
授权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管理部门 | 备注 | |
1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燃气销售价格 | 区发改委会同区建管委 | ||
2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区发改委会同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供水即原水;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自来水 | 区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
3 | 交通运输 | 城市客运交通 | 辖区内区域性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区发改委会同区建管委 | 多功能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车型除外 |
车辆停放 | 除市级定价范围以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定价范围为省际道路客运站、除市级定价以外的其他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套建设停车场所,上海市三级甲等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 |||
4 | 教育 | 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 | 区发改委会同区教育局 | ||
5 | 养老服务 | 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 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 | ||
6 | 殡葬服务 | 区级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 | ||
7 | 保障性住房 | 属于区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初次销售价格由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制定 | ||
五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区房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制定 | 该项目只适用于优先购买实施单位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上海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
属于区管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 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资局 | ||||
属于区管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 | 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 | ||||
8 | 文化旅游 |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 | 区属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费 | 区发改委会同区文旅局等主管部门 | |
景区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未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区发改委会同区文旅局 | 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 | ||
9 | 环境保护 | 污水处理 | 区属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