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250062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25〕1号
无
2025.11.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
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青发创投基金”),促进青浦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25〕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发创投基金,是指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青发创投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三条青发创投基金采取监督、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青发创投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从投资布局、投资策略和计划、基金制度、年度考核等方面加强支持和赋能。青发创投基金成立独立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青发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规模调整
第四条青发创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青浦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
(二)其他资金。
出资情况可视青发创投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五条调整青发创投基金认缴规模由投委会办公室报区政府决策。青发创投基金存续期为15年,其中投资期8年,退出期7年,经投委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投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青浦投控集团主要领导任投委会委员。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青发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形成意向。
第七条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会议;
(二)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重大事项;
(三)根据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会议精神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形成决议;
(四)对青发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五)审核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六)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青发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青发创投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投资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青发创投基金日常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进行投资决策和执行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决议;
(四)具体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财产份额或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需要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监督所出资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及其投资方向,但不参与日常管理;
(六)青发创投基金建立专用账户,对青发创投基金进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青发创投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七)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条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以实缴出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四章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一条青发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青发创投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一般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二)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出资顺序不得早于领投方,出资金额不得高于领投方;
(三)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基金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和方案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形成拟合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参股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2/3以上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投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并形成拟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征询意见。
(五)形成意向: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2/3以上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意向。
(六)具体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意向形成投资决策,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青发创投基金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各街镇、委办局、区属企业积极与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其所(拟)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跟投机会。各街镇、委办局、区属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创业项目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投资建议进行汇总。
(二)专家评审:青发创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2/3以上通过的创业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投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并形成拟跟投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的征询意见。
(四)形成意向: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2/3以上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意向。
(五)具体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意向形成投资决策,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青发创投基金的退出:
(一)青发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青发创投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财产份额,在创业投资机构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可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及其指定方受让青发创投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的财产份额。
(二)青发创投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青发创投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自青发创投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青发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退出事项。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青发创投基金在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青发创投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经投委会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青发创投基金跟进投资一般应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与领投方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出资时间应不早于其他投资机构,且跟进投资金额应不超过领投方实际出资金额。领投方需为已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托管银行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最近三年内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负责青发创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青发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青发创投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青发创投基金运行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青发创投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同时对所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定一票否决权,在所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次年起半年内形成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至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和各出资人。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向区政府汇报基金总体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下一年度创投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报送投委会办公室;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营、产生大额投资损失、潜在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形成报告报送投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基金情况。尽职免责相关工作按照《青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要求,青发创投基金须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青发创投基金及其高管人员应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投委会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投委会办公室应按照基金设立方案明确的政策目标,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基金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对于重大战略性项目,突出项目的战略定位和社会效益。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第二十五条青发创投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原办法《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3〕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