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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香花桥街道大病重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QG4106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青香街〔2025〕14号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25.09.17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部门:

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香花桥街道大病重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7日

香花桥街道大病重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意见

根据《香花桥街道大病重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意见》原文件规定,近年来街道对大病重病患者家庭帮扶取得了一定实效,为更好地实现精准帮扶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帮扶对象

具有香花桥街道户籍患大病、重病的居民。

二、帮扶范围

1、本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负及自费部分扣除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金补充医疗保障金、沪惠保等商业保险、慈善助医等各类报销和补助后,高于10000元(含)以上的部分。

2、患大病的居民本年度门诊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负及自费部分扣除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金补充医疗保障金、沪惠保等商业保险、慈善助医等各类报销和补助后,高于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

三、帮扶内容

1、大病病种(以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病保险范围为准):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

2、重病范围是指住院治疗的各类重大疾病。

四、帮扶标准

1、对重病帮扶对象按第二条第一款计算后高于10000元(含)的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

10000元——30000元(含),补助10%;

30000元——50000元(含),补助15%;

50000元——100000元(含),补助20%;

100000元以上,补助25%;最高封顶30000元。

2、对大病帮扶对象按第二条第二款计算后高于5000元(含)的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

5000元——15000元(含),补助1500元;

患大病的居民本年度门诊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负及自费部分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参照重病帮扶对象标准执行。

3、特殊病例:

一事一议,由专题工作会讨论后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申请程序

1、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书记签字盖章后送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汇总初审、社区服务办复审,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在村(居)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予以补助。

2、申请材料:

①帮扶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②大病重病帮扶申请表;

③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

④医疗费支付发票原件;

⑤其它报销、补助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说明

1、申请大病重病帮扶对象须到医保约定的正规公立医疗机构,凭本人医保卡就诊,采取自由就诊方式不予补助。申请大病重病帮扶对象须凭正规公立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发票内容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外地发票、医院门市部发票、增值税发票、救护车发票一律不收。

2、帮扶对象须如实申报。如有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的,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帮扶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帮扶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美容整形、矫形治疗、健美项目;特需医疗服务,如VIP病房费、特需护理费;预防性项目,如疫苗接种、基因检测(非疾病诊断用途)、防癌筛查等商业体检项目;辅助性器具,如义齿(活动假牙、种植牙)、义眼、助听器、近视矫正眼镜、OK镜、护腰带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4、因交通事故、工伤、酒后闹事、斗殴、自残以及不属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得申请大病帮扶(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香街〔2017〕113号文自动失效。涉及文件实施中的发票相关事宜,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公历年度发票为单位进行统计核算。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香花桥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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