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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Z311600020260001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6〕7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6.02.01

机关各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各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修订《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1日

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推动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青浦区街道财务管理制度》(青财财〔2017〕45号)、《青浦区财政局转发关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3〕133号)《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全面规范本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25〕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各村经济合作社的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三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是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根据预算安排提出采购计划、拟定采购需求、实施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条(经服办职责)经服办是本街道采购管理的协同管理部门,协调并对采购计划金额的合规性、采购需求内容的合理性给出意见。

第五条(城建中心职责)城建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协同经服办落实货物、服务采购相关规定。

第六条(党政办职责)党政办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是否合法、完备、规范和公平,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能否保障单位合法正当权益等事项,给出专业意见。

第七条(纪工委、监察办职责)纪工委、监察办是采购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采购流程的完整性、采购执行的合规性、采购结果的有效性。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概算预审)已列入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前应提交项目需求和项目概算,交由经服办组织概算预审。定制类项目由经服办委托财务监理根据行业标准核定概算,其他项目由经服办根据预算编制情况核定概算。

第九条(经费限额)经概算预审的项目经费是各预算单位采购标的额的重要依据,不得突破。

第十条(常规审批流程)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项目支出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或项目启动前,提出申请,填制《盈浦街道经费支出申请表》。依次经经服办(财管)负责人、社会工作办负责人(仅居委会项目涉及)、城建中心负责人(仅村委会、村合作社项目涉及)、预算单位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街道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特殊审批流程)存在特殊需要、技术复杂、涉密安全等不适宜进行网上招投标,或者线上及线下店铺采购价格更为优惠、透明和便利的项目(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还需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应急报备流程)因突发重大紧急情况需应急采购的,由预算单位填报《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项目应急采购审批表》,依次向经服办(财管)负责人、预算单位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报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书记报备。

第十三条(禁止逃避监管)同一项目不得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内部监管或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方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需按规定委托进行集中采购。其中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集市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通过委托区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上会资料要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上会审议时需提供建议供应商名称(必须是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供应商)。如供应商与上年度一致,需提供上年度考核情况、资质证明材料;如项目为首年开展或供应商较上年度有变更时,说明选择原因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管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

(一)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预算单位在厉行节约条件下充分考虑价格、质量、服务和可靠性等因素,自行确定供应商实施。

(二)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预算单位自行根据择优比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参与择优比价的供应商需不少于三家。

(三)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招投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完成网上意向公开后(原则上不少于30天),方可启动招投标流程。

(四)存在特殊需要、技术复杂、涉密安全等不适宜进行网上招投标,或者线上及线下店铺采购价格更为优惠、透明和便利的项目(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经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直接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五)因突发重大紧急情况需应急采购的,完成报备后,遵循灵活高效的原则,通过询价对比等方式,择优先行联系资质完备、质价相符的供应商供货或提供服务,并提供应急事项说明及供应商资质材料,及时完成上会审议、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规范)确定供应商或中标单位后,单位需明确履约时限、金额、质量要求、验收和支付方式。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采购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中标单位签订线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经服办代为签订电子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起草标准)起草合同应符合街道关于合同管理的规定,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合同落款、日期规范等。合同金额应合理确定税费、管理费等,并符合支付比例要求。

第十九条(合同续约管理)经常性项目合同到期前3个月应启动相关招投标程序。如遇特殊情况,合同到期未能及时续约,需按项目审批限额规定报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说明相关情况,并提出断档期间执行标准建议,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及时补签断档期间协议。

第二十条(资料归档)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流程结束后,由经服办负责整理相关采购资料。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交由预算单位归档和经服办留存。

第五章验收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采购完成后,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或考核。标准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质量等级、数量规格、服务要求等内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二十二条(货物类项目验收)货物类项目验收前,供应商应向预算单位提交完整验收材料,包括且不限于:采购货物明细清单(含型号、规格等内容)、法定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检测类货物需提供)、安装调试报告(需安装类货物)。

预算单位完成验收后,制作《盈浦街道货物验收报告/表》(含验收情况、货物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对于验收不合格且未能完成整改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服务考核)服务类项目每一次资金结算前必须完成对应阶段的考核。考核前,供应商应向预算单位提交完整验收材料,包括且不限于:阶段性或最终服务报告(含服务内容、完成情况、工作量、服务价格及价格计算依据,且服务价格需与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对应)、支撑材料(根据服务类型补充,如活动类含流程表、签到单、物料领用/退回记录,运维类含巡检记录、问题处理台账等)。

预算单位完成考核后,制作《盈浦街道服务考核报告/单》(含服务内容、完成情况、工作量等内容);对于考核不合格且未能完成整改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员要求)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考核,应由至少2人完成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考核应用)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

(一)为后续采购提供参考依据;

(二)根据合同约定,作为考核经费的发放依据。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要求)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有关支付条款,应严格按照《盈浦街道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价流程)需要审价的项目,单位应提交相关决算资料,交经服办进行审价。经服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价工作,并出具审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报销材料)办理经费报销时,单位应提交《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财务报销凭证》、《盈浦街道经费支出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附件、审价报告书和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九条(总体要求)对街道机关各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事业单位(简称各党政事业单位),要坚持系统治理,将规范购买服务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与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结合起来、与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结合起来、与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动街道购买服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坚持全链条管理,加强购买服务事前必要性论证,从源头上严控新增购买服务项目;加强事中跟踪监控,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考核验收、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监管;加强事后监督评价,将购买服务作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强化各类监督协同联动。坚持分类施策,将梳存量和控增量相结合,持续清理规范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同时,充分考虑各领域购买服务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分类管理,聚焦重点,精准施策。

第三十条(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经服办牵头, 党建办、纪工委监察办等部门联动,各党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经服办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党政事业单位加强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党建办负责指导各党政事业单位加强新增购买服务项目对于单位履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核;纪工委监察办、经服办负责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的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各党政事业单位负责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购买服务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完善购买服务目录体系)本街道购买服务实行“正面清单”(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区财政局指导性目录,制定了《盈浦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盈浦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各党政事业单位要用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购买纳入“正面清单”的服务事项,须严格履行必要性论证等相应程序,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和负面清单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加强源头分类管控)对于存量项目,合理控制支出规模,除必须增加的成本类开支外,金额原则上不得新增。对于公共服务类项目,要严控增量,除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外,原则上不得新增。确需新增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对于管理辅助服务类项目,各党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新增项目必要性论证,确需新增的,须根据街道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会区委编办、区委纪委和区人社组织的四方会审通过。对于 200 万元以上的新增管理辅助服务类项目,还须报区政府同意;对于后勤保障服务类项目,各党政事业单位要在做好合理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单位内控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涉及由相关区主管部门前置审核的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其他新增项目则报四方会审通过;对于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要进一步发挥专业部门作用,新增项目须报区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前置审核;对于工程管理服务类项目,各党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现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办法,规范采购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三条(强化事中跟踪监控)经服办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采购管理、资金拨付全链条监控,把好资金审核关口。在预算编制环节,经服办要会同各党政事业单位细化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准确反映购买服务情况,同时加强预算合理性审核,严控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增量;在采购管理环节,经服办要压实各党政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审核把关,规范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督促各党政事业单位加强合同履约,及时支付资金。在资金拨付环节,各党政事业单位和经服办共同加强审核把关,对疑似含有负面清单内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未实施政府采购程序、未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而提前付款、未完成履约验收等情况,相关资金不得支付。

第三十四条(加强事后监督评价)对重点领域购买服务项目及时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将必要性不足、成本效益较低的项目,及时清理出项目清单。经服办要将规范购买服务工作作为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强化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协同联动,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妥善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街道经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