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水生野生动物) 2019-09-0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沪青渔罚﹝2019﹞830号 | 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民)未经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案 | 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91401387W | 李红民 | 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在展厅内展示的龟类标本18件、活体龟3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5件龟标本、2只活体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涉案龟标本及活体龟来源均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属于野外种群。该公司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公众展示展演。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龟2只、制品龟标本15件; 2、罚款人民币64800元。 履行期限:2019年9月17日 | 上海市青浦区渔政管理检查站 2019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