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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水生野生动物) 2019-09-0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沪青渔罚﹝2019830

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民)未经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案

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91401387W

李红民

上海淀山湖金龟岛渔村有限公司在展厅内展示的龟类标本18件、活体龟3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5件龟标本、2只活体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涉案龟标本及活体龟来源均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属于野外种群。该公司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公众展示展演。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没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龟2只、制品龟标本15件;

2、罚款人民币64800元。

履行期限:2019年9月17日

上海市青浦区渔政管理检查站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