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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 《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公告 2020-08-17

为规范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保证青浦薄稻米品质和特色,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期为2020年8月17日至9月16日(30天),请将意见或建议于2020年8月17日至9月16日下午16:00前,以书面形式或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反映到青浦区稻米协会。


  附件:《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69217735

  联系人:杨海峰 13801802379

  电子邮箱:shqpnlh@sina.com

  联系地址:青浦区夏阳街道塘郁村179号


2020年8月17日




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青浦薄稻米品质和特色,提升青浦薄稻米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维护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0)第290号公告登记,自2020年4月30日起,依法对青浦薄稻米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浦薄稻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达到青浦薄稻米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0-01-2816)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浦薄稻米”字样组成。

第五条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青浦区境内所辖练塘镇、朱家角镇、金泽镇、白鹤镇、重固镇、徐泾镇、赵巷镇、华新镇、夏阳街道、香花桥街道、盈浦街道等行政地域范围。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20°53′至121°17′,北纬30°59′至31°16′,总区域面积为668.52平方公里。

第六条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为青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负责受理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申请、使用人资质审核、业务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坚持条件、自愿申请、合法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凡在保护区域内种植、生产青浦薄稻米的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申请使用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非保护区内种植的稻米,不得申请使用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青浦薄稻米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向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

(一必须具有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会员资格,青浦薄稻米种植区域必须在保护区域内;

(二)已取得青浦薄稻米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能够严格按照青浦薄稻米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青浦薄稻米标准》;

(四)具有青浦薄稻米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五)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使用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每年初向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②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③生产经营计划书;④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受理申请;申请收齐后30天内完成申请者资格审核;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进行公示,如公示期满无异议,则正式确定为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资格的申请人,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签订使用协议。申请人使用资格确认后,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及时与申请人签订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规范使用协议。

第三章 标志的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或印刷使用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报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备案;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标志使用人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交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第十三条 青浦薄稻米产品的包装物应遵循以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为主体、企业品牌为辅的设计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均不得大于青浦薄稻米品牌字体及公共标识图案尺寸。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维护青浦薄稻米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建立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建立青浦薄稻米种植、投入品、销售可追溯档案(保存期五年)。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必须建立标志使用档案(保存期五年)。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确保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专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接受质检机构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标志使用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应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者或经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并对外公告: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青浦薄稻米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三)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稻米生产、产品来源超出青浦薄稻米保护区域范围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青浦薄稻米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在非青浦薄稻米产品包装上使用青浦薄稻米地理标志的;

(七)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八)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二十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宣传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二条 凡产品质量下降,对青浦薄稻米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青浦区稻米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