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1-06-0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沪青农(种子)罚〔2021〕1号 | 关于上海鑫煌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 上海鑫煌农资有限公司 | 91310118MA1JMJ3H6M | 刘鑫鑫 | 2021年3月29日,本委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松蒸路4451号的上海鑫煌农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未印有品种审定编号的标签沃优·鼎甜白糯玉米(生产经营者: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克/包,检测日期:2021/01 1647)和沃优·鼎白糯16玉米(生产经营者: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克/包,检测日期:2020/12 1632)种子。 2021年3月29日,本委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行为通过电话报批程序,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沃优·鼎甜白糯玉米(生产经营者: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克/包,检测日期:2021/01 1647)7包和沃优·鼎白糯16玉米(生产经营者: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克/包,检测日期:2020/12 1632)6包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负责人刘宝向我委主动上交4包自己主动召回的涉案种子(1包沃优·鼎甜白糯玉米、3包沃优·鼎白糯16玉米)并提供相关召回涉案种子的收款凭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 2、没收库存种子——沃优·鼎甜白糯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者: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克/包,检测日期:2021/01 1647)8包、沃优·鼎白糯16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者: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克/包,检测日期:2020/12 1632)9包; 3、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0045元。 履行期限: 2021.6.9 |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5.26 | |
2 | 沪青农(农药)罚〔2021〕2号 | 关于孔维东(上海市青浦区维东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 孔维东(上海市青浦区维东农资经营部) | / | / | 2021年4月1日,本委执法人员对孔维东(上海市青浦区维东农资经营部)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农药产品(登记证号:PD20110749,生产批号:20190102248,生产企业: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规格:50克/袋)超过农药标签标注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二年,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2021年4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通过电话报批程序,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80袋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农药产品(登记证号:PD20110749,生产批号:20190102248,生产企业: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规格:50克/袋)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涉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涉案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749,生产批号:20190102248,生产企业: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规格:50克/袋)80袋; 2、处罚款人民币2000 元; 履行期限: 2021.6.9 |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5.26 | |
3 | 沪青农(农药)罚〔2021〕3号 | 关于吴小东(上海市青浦区小吴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 吴小东(上海市青浦区小吴农资经营部) | / | / | 2021年4月7日,本委执法人员对吴小东(上海市青浦区小吴农资经营部)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0%异菌·腐霉利悬浮剂农药产品(登记证号:PD20172265,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1822203273,生产企业: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超过农药标签标注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二年,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2021年4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通过电话报批程序,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你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17瓶30%异菌·腐霉利悬浮剂农药产品(登记证号:PD20172265,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1822203273,生产企业: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涉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30%异菌·腐霉利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265,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1822203273,生产企业: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17瓶; 2、处罚款人民币2000 元; 履行期限: 2021.6.9 |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