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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1-09-0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2122021015

李婷婷(上海市青浦区木子宠物用品商店)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李婷婷(上海市青浦区木子宠物用品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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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上海市青浦区木子宠物用品商店的门头招牌为小财神宠物生活馆,通过咸鱼发布二手物品转让信息,具体细节通过微信聊天,确认以1500元转让2只猫,另外赠送1只猫,这3只猫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1年7月14日在青浦区章浜路30号附近将3只猫交给邹某某,邹某某通过扫当事人手机上的微信收钱码支付给小财神宠物生活馆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1500元

履行期限:2021.9.2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