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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动卫) 2022-01-0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2122021016

魏建超在诊疗活动中未在处方笺和病历卡上签名、不使用病历案

魏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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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上海宏祥宠物诊疗有限公司执业,于2021916日因不使用病历卡的行为收到由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改正违法行为在诊疗过程中不使用病历进行病历记录。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未在处方笺和病历卡上签名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罚款1000元

履行期限:202.1.12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