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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资) 2022-11-1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沪青农(农药)罚〔2022〕7号

关于上海佳农蔬果专业合作社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案

上海佳农蔬果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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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娟

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少记漏记农药使用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沪青农(农药)责改〔2021〕2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现场有未入库的农药,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沪青农(农药)责改〔2021〕7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抽样的检测报告,比对当事人数字农业生产管理系统中的生产档案,发现当事人的生产档案漏记了甲氧虫酰肼等7种农药,当事人依旧存在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8000元。

 

履行期限:2022.11.24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1.10


2

沪青农(农药)罚〔2022〕8号

关于顾明德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顾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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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青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青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技术要求规定。

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的青菜生产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使用了4%阿维•啶虫脒微乳剂农药,该农药的使用范围为甘蓝,未登记在青菜上。

责令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履行期限:2022.11.24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