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动物卫) 2023-07-3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161182122023004 | 上海市青浦区青龙宠物店(经营者邬龙龙) 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案 | 上海市青浦区青龙宠物店(经营者邬龙龙)
| 92310118MACDL33N08 | 邬龙龙 | 当事人通过淘宝、闲鱼发布宠物犬的销售信息,于2023年5月中旬开张至今共销售了18条宠物犬,这些宠物犬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 罚款人民币9000元。 履行期限:2023.8.3 | 上海市青浦区 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