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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兽药) 2023-10-1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161182092023003

上海唯湃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性动物案

上海唯湃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91310118MA7H6R079L

赵梦野

2023年9月12日接诊了举报者的宠物猫,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4种人用药品,分别是甲硝唑片、0.9%氯化钠注射液、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氨苄西林钠,其中甲硝唑片、0.9%氯化钠注射液、氨苄西林钠这三种药物经国家兽药综合平台查询有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履行期限:2023.11.01

上海市青浦区 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