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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的公示 2025-01-26

根据《上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督〔2024〕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如下:

1.推进绿色农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2.加强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开展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

3.加强农业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本辖区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牵头整治不规范养殖场;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协助做好农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中渔业损失的统计;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野生(水生)动植物保护。

5.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6.加强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牵头负责对拟开垦为耕地的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进行分类管理;组织进行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农用地地块土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订防治污染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实施备案管理。

7.加强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9.履行国家、上海市、我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