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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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沪青农(兽药)罚〔2024〕1号):罚款壹万零壹佰元,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沪青农(兽药)执催〔2025〕1号),内容为: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沪青农(兽药)罚〔2024〕1号):罚款壹万零壹佰元,并已依法送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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