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一起禁渔期电捕鱼案件入刑! 2021-03-10
近日,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总体部署,按照年度工作方案,执法大队组织全区渔政执法力量,邀请青浦区公安水上派出所及属地派出所在青浦公共水域联合开展2021“青雷护渔1号”渔业专项执法行动。

行动涵盖青浦所有自然水域及天然湖泊,重点针对非法捕捞相对频繁的淀山湖、元荡、太浦河、淀浦河等水域。出动执法船艇14艘次,执法人员57人次,查处非法捕捞案件4起,没收地笼网10条,扒手2个,渔获物5.35公斤,其中电捕鱼案件1起,1人被刑事追责。
刑事追责案件1起
3月3日14时50分许,执法大队与重固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在重固镇郏店村赵重公路口西北侧约200米通波塘水域,当场查获郑某使用蓄电池、高频逆变器、带电线网兜进行电力捕鱼,查获渔获物0.45公斤。当事人被带至派出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刑事追诉。

▲在重固镇通波塘水域查获电捕鱼行为

▲收缴的渔获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按照上述法条第四款规定,该案件被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追责。
友情提醒:禁渔期内,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凡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部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