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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兽药案》被列入全市优秀案卷!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再接再厉,为我区农业农村保驾护航! 2019-09-10

近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全市条线执法人员在我区朱家角召开案卷评查专家组会议。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选送的案卷《经营假兽药案》被列入全市优秀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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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中,专家组从基本标准、案卷归档、证据材料、处罚程序等多个方面对各区县的案卷进行评查打分,推荐优秀案卷作为下一步奖励和表彰的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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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评查,达到了区县案件办理人员互相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统一标准、规范办案的目的,为全市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青浦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来说,案子审理和案卷的制作得到市里的肯定,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相信以后的执法工作会越做越好,执法愈加规范,质量愈加提高,为青浦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全市优秀案卷——《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经过:2018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501室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兽药仓库中发现名为“盐酸特比奈芬”的兽药。经查该产品无批准文号,生产、进口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确认为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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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该批兽药的相关进货销售凭证、记录和资质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兽药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批库存兽药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现场送达了上述文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相关材料和照片签字确认。当事人经营的假兽药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认定为1350.0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确认。该案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得以确认。

▲最终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没收库存的假兽药“盐酸特比奈芬”(商品名称肤健乐)75瓶,处假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计40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