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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QB530900020180001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8〕27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8.09.21

朱家角、练塘、金泽镇人民政府:

区农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的实施细则》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的实施细则》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关于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市加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3〕8号)和《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3〕54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314号)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区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促进本区练塘、金泽和朱家角三镇由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规范运营,加快构建长期稳定收益的“造血”机制;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各级帮扶资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提高三镇经济相对薄弱村(以下简称“薄弱村”)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收益分配要以项目有长期稳定收益为前提。要严格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帮扶项目建设方案相关内容规范帮扶项目运营并组织归集项目收益,在保证项目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2.收益分配要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帮扶项目收益须纳入各薄弱村经济合作社,并按照项目收益具体分配政策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要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帮扶项目所产生的净收益应按相关规定全部分配给各薄弱村经济合作社,统筹用于村集体公共服务事业、成员分配以及低收入农户的生活保障。

三、具体做法

(一)帮扶项目支持资金的使用。镇财政向帮扶项目公司拨付项目支持资金的同时应通知各薄弱村经济合作社,帮扶项目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二)帮扶项目应分配收益的确定。帮扶项目公司通过规范核算收支后所产生的净收益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全部分配给各薄弱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获得的分配收益不足经评审通过的帮扶项目建设方案规定的最低收益额,其差额部分由镇政府予以托底保障。

(三)帮扶项目收益的分配政策。薄弱村经济合作社获得的帮扶项目收益应全额进行分配:

1.收益的20%部分作为集体股分配,支持村委会统筹用于公共服务事业,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支出。

2.收益的40%部分作为成员股分配,计入成员股应分红利总额,向其社员按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3.收益的40%部分计提应付福利费,作为扶贫帮困基金统筹用于困难村民(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和就业扶持等。

四、规范管理

(一)帮扶项目公司将年度收支情况、净收益和收益分配情况(包括镇政府托底保障情况)形成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确保年度应分配收益于次年的一月底前足额支付给各薄弱村经济合作社。

(二)薄弱村经济合作社对实际取得的帮扶项目收益在收益分配方案中单独列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分配,经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做好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的公示工作。薄弱村帮扶项目收益分配具体办法应列入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

(三)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对薄弱村帮扶项目的收益分配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帮扶项目公司以及薄弱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先行审核后,再予以实施,并及时做好收益分配方案备案工作。

五、本细则自2018年2月11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