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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QB530200020240019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4〕8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05.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青浦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促进粮食生产数字化、智能化、无人化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1号)、《关于切实加强2023-2025年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的通知》(沪农委〔2023〕46号)及《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办法》(沪农委〔2023〕32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本区成功创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通过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科技兴农项目等专项扶持建设的粮食生产无人农场,不得申报本奖补政策。

二、奖补内容

无人农场是指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农场设施、装备、机械等远程控制或智能装备与机器人的自主决策、自主作业,完成所有农场生产、管理任务的一种全天候、全过程、全空间的无人化生产模式。结合当前技术发展现状,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单个无人农场建设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

二是完成相应亩数的农田改造,主要包括对农田下坡道进行改造,下坡角度不大于30°,以及增加必要的过田埂,以适宜农机自动下田、自动转场的条件。鼓励开展农田提质升级,试点配置粮田智慧化控制设备。

三是新增或改造必要的无人化智能设备,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农机原有主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加装无人驾驶速度、方向等控制系统,作业控制系统以及无人驾驶传感器如测距雷达、角度传感器等,对现有的耕、种、管、收农业机械进行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以实现安全高效的无人化、智能化农机生产作业。其中,现有拖拉机由于主机电控化程度较低,如暂时无法实现全无人化改装,可采用辅助驾驶改装的方式,减轻操作强度、提升作业精度。新增或改造数量应结合生产实际需求,每1000亩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原则上应配置智能拖拉机3台、配置智能插秧机、穴直播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种植机械3台、配置智能喷杆喷雾机或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共计2台、配置智能联合收割机2台。鼓励探索试点各类农机多机协同,收割作业点对点卸粮、变量测深施肥等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自动化技术和设备。

三、奖补标准

对成功创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经营主体,按照通过市级验收的建设面积,财政给予每1000亩14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财政70万元,区财政配套70万元。鼓励镇级财政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切实增强经营主体建设意愿,为面上推广奠定政策基础。

四、工作流程

(一)计划编制。各街镇(农业园区)农业部门结合生产需求,组织编制本区域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年度建设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委,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后汇总形成区级无人农场建设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奖补申请。项目主体完成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后,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奖补申请,并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验收认定。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安排统一验收。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各项条件的建设完成情况。考核验收方式包括查验资料、绩效评价、以及实地查看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考核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正式批复予以认定。

(四)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委验收认定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奖补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向区财政局提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按照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浦区无人农场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街镇等相关部门组成,协调推进无人农场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将综合考虑农田、信息化、配套库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挑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协调多方力量和资源,采取梯次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因地制宜推进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工作。

(二)抓好日常检查。区、镇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无人农场建设工作推进及时、规范,为迎接市农业农村委的考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强化资金管理。本奖补资金用于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相关支出费用的补助。各街镇(农业园区)应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资产管理。建设推进过程中涉及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