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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QB530200020250054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5〕208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2.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为保障我区已验收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设施能长期、有效、稳定的发挥效益,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6日

附件1

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已验收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尾水项目设施能长期、有效、稳定的发挥效益,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复立项并建成、验收的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中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和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是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过程中所需的沉淀、曝气、净化等设施、设备及生物。

第四条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经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由建设单位正式移交给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各属地单位应根据《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青农委〔2023〕211号)的相关规定做好尾水治理设施的资产管理,并正式投入尾水治理设施的运维工作。

第五条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用于保障本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和维修,包括水生生物的更新养护等。

第六条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标准按照不同设施面积规模分为5档,标准详见《尾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标准表》。


尾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标准表

序号

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亩)

运维资金标准(元/个)

1

20亩及以下

32000

2

20-30亩(含)

41000

3

30-40亩(含)

59000

4

40-50亩(含)

69000

5

50亩以上

104000

第七条区级补贴资金为尾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标准的20%,剩余的80%由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结合实际落实(确定养殖主体和本级财政的资金比例)。

第八条区级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考核评分在80分(含)以上,次年拨付40%补贴资金;考核评分80分-60分(含),次年扣除40%的补贴资金;考评评分60分以下或在养殖区私设排口,出现“尾水直排”情况,除次年扣除40%的补贴资金外,取消下年度尾水治理设施运维全部区级补贴资金。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委是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对尾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落实区级补贴资金。

(一)将区级补贴纳入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预算,对已投入运维工作的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点位进行区级补贴。

(二)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补贴。

(三)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检测,尾水监测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将养殖尾水检测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的区级补贴资金、尾水检测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尾水运维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做好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剩余运维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一)对本辖区内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的养殖场开展日常检查,指导养殖主体做好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台账。

(二)实施尾水治理设施的维护工作,更新补充所需的水生生物品种,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定期清淤,并做好相应台账记录,确保尾水治理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保障尾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根据实际,结合自身财力水平,确定养殖主体和街镇财政资金的承担比例。做好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鼓励加大镇级投入。

(四)对发现和通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尾水治理设施正常使用。

(五)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

第十二条各村(居)、镇集体公司配合街镇(农业园区)相关部门,积极督导养殖主体科学合理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尾水治理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问题及时上报街镇(农业园区)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各养殖主体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合理规范使用尾水治理设施对养殖尾水进行治理。不得擅自破坏、改动、移除尾水治理设施和相关标识标牌,遵守本市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内容:

(一)尾水治理区域保洁。每月清扫尾水治理区域道路,打捞水面漂浮物、枯萎或者多余的水生植物,清理区域内枯枝杂草,保持治理区清洁美观。

(二)尾水治理设施维护。每月对尾水治理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发现损坏或故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尾水治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期间,保持曝气、水泵等设备正常供电运行,使尾水能正常净化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四)水生生物更新补充。每年及时开展尾水治理区域内相关水生生物的更新补充,确保生物净化功能的正常运作。

(五)清淤。对尾水治理区域内的淤泥进行清理,3年开展一次评估,对需要清淤的及时开展淤泥的收集和转运,确保设施的正常处理容量。

(六)日常检查。定期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日常检查,查看进出水、设施、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转,有问题及时开展维护并形成记录。

第十五条如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导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受损严重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商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浦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2

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为运维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列为考核对象。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每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汇总。

第五条考核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核:听取自查汇报,查看运维台账材料;现场抽查: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点位开展抽查,抽查数量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考核满分为100分。结果分3个等级,得分80分(含)以上为优,80分-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建立健全机制,制订运维实施方案,行之有效(10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制定本辖区运维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未制定运维实施方案的扣3分;未落实资金扣3分;未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扣2分;未明确监督检查机制扣2分。

第八条日常运维台账齐全(10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制定好日常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尾水治理设施点位运维台账不全的,每少1个点位台账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行记录、设施维护记录、水生生物更新记录、日常检查记录、清淤记录,台账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直至扣完5分。

第九条尾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场容场貌整洁(20分)。现场检查发现尾水治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个扣1分,直至扣完5分;现场检查发现水生植物未养护到位枯死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5分;现场检查发现尾水治理基础设施损坏未及时修补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5分;现场检查发现尾水治理区域有垃圾乱堆放、杂草丛生情况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第十条尾水治理设施安全运行(10分)。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每发现一个点位扣2分,直至扣完10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

第十一条做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工作(10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要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与绿色养殖生产方式推广深度结合,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投入品监管、规范生产记录台账等,从源头上保障养殖水体稳定可控,降低源头水质污染程度。不符合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要求的,一个点位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第十二条养殖尾水经治理后,外排水水质稳定达标(40分)。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方案,按计划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对抽样的水质样品检测不达标的扣30分;发现未经尾水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养殖尾水行为的,扣10分。

第十三条鼓励开展尾水自测、智慧渔业和生态养殖(5分)。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开展水质自测工作,自测点位比例超过50%(含)的得1分,全覆盖的得2分;自行投入智慧渔业设施设备建设且正常运行的,每一个点位得1分,最高得2分;开展绿色生态养殖模式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每一个点位得1分,最高得2分。

第十四条经现场抽查发现存在私设排口,且养殖尾水未通过尾水治理设施净化而直接排放超标养殖尾水,经通报后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经现场抽查发现尾水治理设施存在人为破坏、改动,致使尾水治理设施不能达到养殖尾水净化效果的,经通报后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参照《上海市青浦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本考核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对各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点位开展自评。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每年对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运维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汇总台账材料,于每年12月1日前经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第十八条本考核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