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QB5304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5〕225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2.04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防止政策制定中出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青浦区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业农村领域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委、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四条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原则开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科室)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度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科室)的,由起草单位(科室)牵头与相关单位(科室)进行联合审查。委法制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委办公室负责文件存档。

第六条以区农业农村委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科室开展初审,法制科进行复审。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委内部按照流程进行初审和复审,起草科室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青浦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经起草科室自我审查和法制科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4类15条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经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政策制定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九条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第十条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止和修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存量政策措施,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根据上级政策动态调整完善。


附件:1.起草单位(科室)公平竞争初审情况

          2.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