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QB530800020250022
主动公开
青委农办〔2025〕5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0.22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附件1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党对全区“三农”工作的领导,特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中共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在工作中可以青浦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工作,统筹负责本区农业农村工作。
第二条领导小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区委副书记担任;设副组长1名,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受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调度分析我区农业农村工作情况,研究“三农”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不取代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能,不承担应由各单位负责的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农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区委“三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提出有关农村政策。
(三)全面统筹部署农业农村工作,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委、市政府呈报年度乡村振兴实施情况。
(四)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五)负责起草全区农业农村工作重大活动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承担督促检查、绩效考核有关工作。
(七)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方案、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或审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的具体要求,研究讨论“三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九条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领导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同志。
第十条会议纪要由区委农办起草,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领导审签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其他区领导同志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印制、收发、办理、落实等工作由区委农办负责。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区委农办或有关单位负责起草,经区委农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海市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安排部署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三农”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情况、涉及“三农”工作全局重要建议和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关于日常“三农”工作的请示。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向区委、区政府上报涉及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应抄送领导小组。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制定的涉及“三农”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印发后,应当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下列涉及“三农”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通过印发通知、会议纪要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和区有关部门通报。
(一)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市主要领导同志以及区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领导小组重要工作安排和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
(四)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三农”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提出政策建议,为区委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根据规定对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需要领导小组协调的事项,经讨论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区有关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区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是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区委农办设在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二条区委农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区委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提供服务。
(二)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服务工作,提出会议议题等会议安排建议,准备会议文件和资料,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等。
(三)组织研究我区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思路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负责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印制、收发、办理、落实等工作。
(五)牵头组织起草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做好任务分解、督促落实、进展调度等工作。参与组织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宣传解读。
(六)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七)承担协调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
(八)完成区委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区委农办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区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条区委农办按照区委要求,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系统的调研,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调研。
第五条及时反映和报告区委关心关切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需要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