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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QB5903000-2017-048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7〕140号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7.11.15

各镇(现代农业园区)农服中心、各街道社发中心:

为了培育青浦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规范培育、认定、管理程序。根据农业部及上海市农委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最新精神,现对《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青农委〔20153号)进行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71031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青浦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规范培育、认定和管理流程,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农办科20125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和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现我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实现安全、优质、高产,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我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章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资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集体农场负责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管理人员等。

(二)专业技能型:指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法聘用的,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农村信息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协管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操作和维修人员等。

第四条  学员条件

(一)年龄要求:原则上要求本地务农人员60周岁以下,来沪(青浦)务农人员60周岁以下。

(二)学历要求:本地务农人员初中以上(本地生产技能型人员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来沪(青浦)务农人员高中以上。

(三)户籍要求:以本市户籍人口为主。来沪务农人员须在本区合法居住,合法就业,并在本地区从事合法的农业规模经营3年以上,生产水平明显高于周边农民,经所在街镇农业部门推荐。

(四)生产规模

1、种植业:

①粮食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50亩以上。

②经济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5亩以上。

2、养殖业:

①水产养殖:在本区范围内年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

②畜禽养殖:在本区范围内政府批准保留的规模化养殖场。

(五)其他要求:学习愿望强烈,守法诚信,服从培训部门的培训安排。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须符合以上全部条件,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对生产规模不作要求。

第五条  报名程序

采取自愿报名,村委会、社区推荐等形式,经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区农委核审、公示后方能参加。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以上条件的培训对象,由所在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汇总填写《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报名表》,表格可从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网站(http//agri.shqp.gov.cn)下载,后经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实,由街镇盖章统一报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各街镇将名单在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确定为培训学员,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按照培育类型分类后,建立学员信息档案。

第六条  培育

(一)培育责任单位为青浦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主要通过理论学习、操作实训、参观考察、跟踪指导、服务管理、继续教育等环节,应需参加56-120学时的相关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120学时,专业技能型与社会服务型56学时),经考核取得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

第三章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

第七条  认定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挂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认定机构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内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

第九条  认定标准

(一)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农机等行业需符合市各行业办相关要求);

(二)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所经营土地的流转规范、用途符合流转协议要求,并且没有转包行为。

(三)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所从事的专业(农业经营、农业劳动、农业社会服务)。

(四)诚实可信、合法经营,具有现代农民的职业操守。

申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须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申报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对第二项不作要求。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各街镇通知相关学员到所在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领取《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或从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网站(http//agri.shqp.gov.cn)下载,填写后由村委会、社区盖章证明,并递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经营型学员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

4、本人近期2寸照片2张。

(二)核实:由各街镇负责核实盖章并汇总后交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及发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发证,报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各街镇对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并于每年12月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查核查。

(一)管理: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须参加不少于7天(5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2年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退出: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退出本区新型职业农民:

1、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2、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服务的;

3、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