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废止)印章的通知
QB5310000—2021—001
主动公开
2021-01-15
青农委〔2021〕5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1-15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农规〔2020〕10号)精神,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印章,原“青浦区渔政管理检查站行政处罚(1)”、“青浦区渔政管理检查站行政处罚(2)”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印模:

具体使用业务范围:1号章:执法大队二中队、三中队
2号章:执法大队一中队青东分站
3号章:执法大队一中队淀山湖分站
4号章:执法大队青西三镇渔政站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