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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1〕1号

2022.12.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及其补充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镇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本区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本区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能力建设等,聚焦本区美丽乡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农业“三区”划定区域建设和区域农业特色项目建设。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进创特色、成体系、树品牌、促营销。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镇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是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征集、筛选和申报、项目批复、组织实施、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上报、财政性资产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申报、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具有社会资本自筹)的年度预算审核安排、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决算报批等工作。

其他区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做好项目用地、环评、消防等业务指导和审批工作。

各街镇(农业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项目计划的落实、资金使用和监管、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意向申报、项目的前期手续、自筹资金的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及建后资产管护等。

第二章扶持对象、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等涉农单位。

第六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和拓展农业综合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建设类项目

1.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等。

2.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等,休闲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农业综合体等。

(二)补贴类项目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金融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财政补贴。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根据中央、市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经营设备和农业生产发展相关设施建设等。

3.农业产业化补贴项目。根据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农业品牌建设和科技兴农发展等。

第七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建设类)补贴标准:

(一)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

1.农业生产能力项目(粮食、蔬菜生产设施建设)由市、区财政全额保障。

2.农业生产能力项目(畜牧、水产、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3.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级补助:

1.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5000-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部分,市、区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30%补助。

3.1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部分,市、区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20%补助。

第八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三章建设类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或初步设计报告,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规划、设施农业用地、环评、节能评审等材料。

第十条各街镇(农业园区)根据市级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区级有关要求,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经过初审、汇总,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将下年度项目申请计划等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农业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综合评价,并按项目轻重缓急列出当年申报计划,经青浦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本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概算审核、项目批复等工作。

第四章建设类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全额财政补贴的项目原则上由各街镇(农业园区)所属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具有社会资本自筹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作为项目建设主体。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的,实行分级审批:

(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

(二)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

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按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投资(财务)监理、审价审计、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各街镇(农业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项目资料。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具体验收流程由区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财务决算,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五章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市级项目计划批复和区级项目立项批复落实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额由财政出资的项目列入年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有社会资本自筹的项目列入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主体实行区级或镇级报账制度,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镇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区级预拨制和清算制,原则上预拨资金不超过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7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清算下达。

第二十一条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控制;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控制。除财政资金全额保障项目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有关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街镇(农业园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资产运行管护制度,明晰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建成项目资产的管理职责、权属界定、处置程序等按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应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工作,并落实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补贴类项目的申报审批、使用管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贷款贴息(贴费)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沪农委规〔2020〕9号)执行;农业产业化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农委〔2016〕1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