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及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26.04.01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行政区域内的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和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由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主体办理出让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妥善做好入市涉及产权调整相关的利益补偿工作。
第四条村民小组获得的利益补偿应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内部分配事宜。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所涉村民小组土地现状,按照规范程序及时调整农用地数量以及土地委托流转事宜,如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调整完善。
第五条各镇、街道应加强统筹,合理规划配置空间资源,探索街镇和村、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入市的收益合理分配有效形式,建立街镇、村内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享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联动共同发展。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或约定分成后获得的收益部分。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管理和集体收益分配工作的监督管理,街镇农经部门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并加强指导。
第八条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要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和民主管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作为重大事项纳入民主管理内容,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对下列事项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意向和出让方案,《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须出让人同意的事项;二是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规划修改方案;三是通过淘汰、清退无竞争力的劣势企业,招商引进有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以及通过资产收购、建造来扩大集体资产总量等。
第十条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按照规定所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按照获取方式加强管理和规范使用,以出让方式获取的一次性入市集体收益原则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再投资,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确需分配,分配比例一般不超过入市集体收益的20%。
第十一条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将入市集体收益通过再投资所获取的收益,以及以其他入市方式每年可获取的经常性收益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入管理,根据年度支出预算规范使用,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落实好年度收益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村级土地在入市调查、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各阶段,村民可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反映意愿和需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阶段,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对出让委托事项、出让合同文本、出让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实施对外投资、投资开发、购买物业等再投资事项时,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形成有效决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区、街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