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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风来满眼春 强农补贴喜乐人|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文件之产业篇 2023-05-05

为全面做好青浦区乡村振兴有关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上海市有关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8 〕4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能,整理归纳围绕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文件,并梳理各项政策的目标任务、骨干条款和青浦区特色做法。

产业生产方面:

区级粮食烘干费用补贴政策

文件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青浦区粮食烘干费用补贴操作细

则》、《青浦区农机组织统一服

务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青农委〔2015〕38号)

目标任务

推进粮食种植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鼓励粮食种植单位(户)粮食烘干,提高粮食安全收获的保障能力。

骨干条款

▲补贴对象:经认定的烘干符合本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一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10号)规定的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农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的粮食的烘干经营单位。由所在镇(街道)进行认定,报区农委备案。

▲补贴标准:对本《操作细则》规定的补贴对象给予100元/每吨的烘干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按7:  3比例承担。

▲操作程序:1.申报;2.审核;3.公示;4.资金拨付。

区级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文件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快发展粮食

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4〕82号)

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2014年市政府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根据《青浦区关于全面加强“三农”工作三年行动计划》(青委〔2014〕88号)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农民从事粮食生产。

骨干条款

▲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1.土地规范流转原则;2.经营者自耕原则;3.适度规模经营原则;4.合理经营收入原则;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准入条件、程序和退出机制:准入条件,1.经营者原则上是本村的农户家庭,并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若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是本镇或本区户籍农户家庭;2.经营者男性年龄为60周岁以下,女性为55周岁以下。对信誉好、有技术、会经营或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经村民委员会或街镇相关部门认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3.对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种植技术,能熟练使用农机具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4.家庭农场经营面积50-200亩,农田的耕、种、管、收等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完成;5.根据青委〔2014〕88号文件要求,持有农业等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证书。准人程序,1.农户申请;2.村委会审核;3.民主评定;4.公示签约。退出机制,由街镇组织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土地流转合同,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的;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第三方或有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的。

▲扶持政策:1.在享受原有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根据考核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亩100元的补贴;2.优先支持家庭农场粮食生产设施建设、购置农业机械等;3.优先安排家庭农场经营者免费参加农业技能和经营的资格培训。

区级规模经营补贴政策

文件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适度

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3〕10号)

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为前提,以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集聚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升本区水稻、蔬菜种植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组织化水平,着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骨干条款

▲扶持对象:1.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面积在50-200亩的本地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水稻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当地农民用工占用工总量70%以上(对于青东地区,今年可为50%以上,以后年度每年递增10%,直至70%以上),自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2.在本区范围内常年种植蔬菜面积在20-100亩的本地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种植蔬菜面积在100亩以上,自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3.种植蔬菜实行统一技术指“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监管、统一技术指导),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扶持条件:1.土地流转规范;2.生产管理规范;3.经营服务规范。

▲扶持标准:1.对各镇(街道)、现代农业园区内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区财政对种植水稻给予补贴150元/亩;对种植蔬菜给予补贴100元/亩;2.区财政对实行蔬菜统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服务面积给予补贴每年60元/亩(已享受规模经营补贴的面积除外)。

产业项目方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政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政策一:

文件内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

目标任务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骨干条款

▲扶持对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资金管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监督管理: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政策二:

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17〕63号)

目标任务

与中央目标一致。

骨干条款

▲扶持对象:与中央条款一致。

▲资金管理:与中央条款基本一致,进一步明确市、区财政扶持比例。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市级财政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资金的70%(含)以上,区级财政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资金的30%(含)以下。

▲项目管理:与中央条款基本一致,其中,关于项目调整要求更加细化。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必须按实施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调整内容涉及资金高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10%的,由市农发办负责批复;调整内容涉及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10%的,由区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报市农发办备案。

▲监督管理:与中央条款一致。

园艺作物标准园政策

园艺作物标准园政策一:   

文件内容

《关于2016-2020年上海市园艺作物

标准园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农委〔2016〕111号)

目标任务

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生产企业开展标准园创建,创建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实现标准园产品质量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30%,化肥使用量减少10%,促进节本增效10%以上的目标。示范带动市郊园艺作物生产,推动全市园艺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质量安全型的转变。2016-2020年创建上海市园艺作物标准园200家,其中蔬菜标准园100家,经济作物标准园100家。同时,重点支持纯农地区开展标准园创建,位于纯农地区的创建单位不少于总数的70%。

骨干条款

▲园地要求:规模化种植。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选择集中连片的生产基地开展创建活动,推动规模化种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栽培管理要求:标准化生产。标准园重点示范杀虫灯、性诱剂、色板、食诱剂、防虫网等“四诱一网”技术,优良品种及集约化育苗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防雾滴棚膜等新型材料覆盖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生态物化栽培技术,减少化学农药和化肥用量,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经营。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以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实行“六统一管理”(统一品种、统一购药、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统一销售),推行统防统治和产品订单生产。

▲采后处理要求:商品化处理。大力发展产品清洗、分等分级、包装等采后商品化处理和贮运保鲜。标准园的产品实行商品化处理,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有条件地区建立冷链系统,实行加工、运输、销售全程冷藏保鲜。

▲产品要求:品牌化销售。做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业公共名牌和产品品牌建设。通过品牌扩大影响,开拓市场,提高效益,标准园的产品努力实现品牌销售。

▲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分等分级标准及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体系,标准园产品100%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可追溯等5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园艺作物标准园政策二:

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青浦区2018-2019年园艺

作物标准园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农委〔2018〕66号)

目标任务

与市级目标基本一致。本区2018-2019年创建市、区级单个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园艺作物标准园8家。

骨干条款

▲园地要求:与市级条款基本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创建规模,设施蔬菜和设施经济作物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设施露地蔬菜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DB31/T646-2012蔬菜标准园建设技术规范)。园内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布局合理。

▲栽培管理要求:与市级条款一致。

▲采后处理要求:与市级条款一致。

▲产品要求:与市级条款一致。

▲质量管理要求:与市级条款一致。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政策

文件内容

《关于修订<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

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规〔2018〕2号)

目标任务

促进本市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打造特色都市现代绿色农业,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

骨干条款

▲扶持对象、内容和支持方式: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扶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其它与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项目申报,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区农委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将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由相关农业生产单位报经区农委备案后,将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审核,市农委对各区和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项目评审程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作为申请预算依据。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3月底前,按照项目类型,将项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至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相关农业生产单位。实施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按照建设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项目资金管理: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实行预拨制和清算制。新立项项目当年预拨不超过市级财政资金的60%,续建项目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市农委根据各区、各单位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下达。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市农委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审核项目各类支付凭证等资料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资金。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