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工作纪律 2008-06-25
为严格审计纪律,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按照《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审纪监发〔2000〕7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修订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一、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公务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㈠不准超越审计人员的权限行使职权,正确履行审计职责,严格遵守审计事项汇报制度、重大审计项目审议制度等工作规定。
㈡不准参与和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任何宴请。因工作需要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一律吃客饭,并按就餐标准进行付费。
㈢不准因私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人员外出审计需乘坐被审计单位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付费。
㈣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实在无法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㈤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㈥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㈦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联欢、考察等活动。
㈧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借用资金、设备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㈠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额如数退赔。
㈡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㈢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年度考核、奖励惩戒、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