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建立党风廉政责任人与责任对象联系制度的规定 2008-06-2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和局机关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区纪委《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与责任对象联系制度的通知》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建立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与责任对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联系的内容
1、沟通。责任人听取责任对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有关情况,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表扬。责任人就责任对象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良好表现或取得的明显进步予以充分肯定,并在有关会议上给予表扬。
3、批评。责任人就责任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责任对象检查问题,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并明确整改要求。
4、提醒。责任人就责任对象存在的苗子性问题或群众反映涉及到责任对象的问题,及时与责任对象联系,进行必要的提醒,并要求责任对象就有关问题作明示说明。确有问题的,应明确整改要求。
5、其他。责任人与责任对象探讨加强本系统、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
二、联系方法
1、联系一般采取责任人与责任对象个别约谈,特殊情况责任人可邀请有关领导与责任对象进行集体谈话。
2、联系每年不少于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
3、联系情况应作好记录。每次联系情况由责任人填写在(青浦区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与责任对象联系情况记载表)上。
三、其他事项
1、局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联系制度,党政“一把手”既要身体力行,又要切实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一级带好一级,一级管好一级。责任对象发生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局党组应根据责任人执行本联系制度的情况,对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青审组[2000]1号文进行具体责任分析,发现责任人确有责任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位责任人与责任对象记载情况要及时、认真负责,以便上级组织、纪监部门检查、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