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 2013-07-11
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
第—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廉政工作纪律,确保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按要求签订廉政承诺书,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送达审计通知书时须同时送达《审计组廉政规定及执行情况表》;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向局纪检组报送《审计组廉政规定及执行情况反馈表》。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先进事迹,及时向局纪检组汇报;
(四)发现有违反廉政的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公务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超越审计人员的权限行使职权,正确履行审计职责,严格遵守审计事项汇报制度、重大审计项目审议制度等工作规定;
(二)不准参与和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任何宴请。因工作需要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一律吃客饭,并按就餐标准进行付费;
(三)不准因私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人员外出审计需乘坐被审计单位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付费;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实在无法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六)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七)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联欢、考察等活动;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借用资金、设备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七条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㈠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额如数退赔;
㈡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㈢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年度考核、奖励惩戒、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等挂钩。
第八条 局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开展检查,可以采用告知检查或突击检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