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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征询意见制度

QC1004000-2019-006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9〕17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9.05.31

  

 

 

二、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局经济责任审计科采用实地走访、书面发函形式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等部门征询意见,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情况。
三、各单位回复的材料,统一由经济责任审计科专人负责收取和保管,并及时将反馈情况按程序报对应项目的分管领导。
四、如反馈情况中有反映问题,局分管领导根据掌握的情况报局长,并决定是否反馈到有关审计组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予以关注及查实。
五、各审计组要将所掌握的情况列为审计重点,认真负责地开展审计核查,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各单位回复材料归入审计档案。审计核查情况在审计业务会议上向局领导汇报。
六、各审计组、审计人员和有关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和工作纪律制度,对自己掌握的有关情况只能作为制定审计方案和确定审计范围、重点的依据,不得随意扩散、传播和询问;有关资料的传递要按照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9年起实施。

 

 

 

 

一、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征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