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24月至5月,区审计局对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201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区检察院为一级预算主管部门,2011年度部门预算即为区检察院本级预算。

审计结果表明,区检察院能及时编报预算,年末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预算执行基本合规,但审计中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2011年部分专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够。2个专项项目支出预算32.35万元,当年实际未执行;1个专项项目支出预算20万元,实际执行超预算6.11万元。

  2.2011年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水电费等基本日常经费19.63万元,列支渠道不当。

3.2011年购入吸尘器、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固定资产计10.01万元,未及时按规定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审计处理情况

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部分专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够问题,要求区检察院严格执行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维护预算执行严肃性;对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水电费等基本日常经费问题,要求区检察院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按批准的指定用途规范使用;对购入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问题,要求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定期盘点清查,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纠正和整改。对部分专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够问题,区检察院承诺今后严格按规定执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力;对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水电费等基本日常经费问题,区检察院承诺今后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各项列支按经费性质划分,准确纳入列支渠道;对购入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问题,区检察院已在20126月予以补登,并承诺今后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