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
QC1104000-2014-007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4)45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4.11.28
各科室:
现将《青浦区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浦区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本市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更加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完善。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岗位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内部控制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案或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职能科室或岗位落实内部控制措施和整改工作。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职能部门或岗位职责
(一)配合办公室对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流程梳理和风险评估。
(二) 认真执行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
(三)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 单位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
(四)做好内部控制执行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内部监督岗位职责
(一)研究制定监督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相关职能科室或岗位落实内部控制措施和整改计划。
(四)做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一)预算编制。
1、办公室及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预算编制文件精神,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预算编制前期调研,准确掌握预算需求。
2、各科室按照实际,提出年度预算申请。办公室综合人事信息、资产设备信息等,进行预算汇总,在调研的基础上细化内容,科学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二)预算审批。
3、预算草案经办公室商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预算执行
4、办公室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局内部进行指标分解,编制预算分月执行额度,并于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提出下季度执行预算额度。
5、财务岗位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根据实际业务提出支付申请。
6、对记载经济业务事项逐一编制支付凭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经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审批。
7、财务岗位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控制预算执行进度,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四)决算管理
8、财务岗位全面汇总、清理年度预算拨付、使用、结余情况,编制年度决算说明,形成财务决算。
9、加强财务决算分析,开展绩效评估,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
第十条 收支业务控制
(一)收入管理
1、所有拨款收入集中进入国库单一账户。包括财政拨款、上级机关下拨的工作经费等。
2、所有收入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支出管理
3、财务支出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大额金额,必须履行集体决算制度。
4、支出审批一般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报销。
5、作为报销依据的支出凭证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6、发票或收据内容基本要素齐全,业务真实完整,粘贴整齐有序。内容较多,必要时附详细的清单明细。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7、按照“八项规定”,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支出,严格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金管理
8、现金支出按照“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大额、确保安全”原则执行。
9、出纳定期盘点现金,并及时与会计进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10、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坚持使用公务卡。
(四)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1、加强账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1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1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五)印章管理制度
15、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16、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单项和批量采购,实行政府采购。
2、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计划、组织、执行等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重要政府采购事项,须组成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共同完成采购活动。
3、办公室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员年度内按照计划执行,政府采购过程要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4、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财务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并将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日常物资采购控制
1、除政府采购业务之外的内部物资采购,包括设备、日常办公用品等,应加强计划、采购、入库、领用管理。
2、物资采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设立不相容职务人员分别执行采购、入库和管理工作。
3、物资采购一般程序:相关科室提出需求—办公室主任审定—(较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采购人员执行—物资管理人员验收入库。
4、采购回的物资专人负责验收,对符合清单所列事项的,签字确认后入库,对不符合的应拒绝接受。
5、物资领用一般情况需进行登记、签字(易耗品除外),规范领用手续。
6、各类物资采购需本着“节约”原则,反对铺张浪费。采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订购或有收受回扣等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资产控制
1、通过政府采购、日常物资采购形成的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或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设备、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2、各类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添置、入账、管理、报废等工作。
3、对固定资产应登记软件信息,并实行卡片管理,定期核对,做到账、卡、实相符。
4、对固定资产应每年进行盘点,发现盈亏应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局领导,重大问题可直接报告主要领导。
5、设备修理由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专门人员审定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协调、联系和报修。严重问题或修理费用较大,需报局领导审定。
6、固定资产正常损耗、报废,由办公室在盘点基础上进行汇总,原则上每年年底前提出申请,报局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7、凡列入电子废弃物目录中的设备,报废时必须由指定废弃物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不得擅自折价卖出。未列入电子废弃物目录中设备,凡能转让或折价处理的,转让或折价处理的收入纳入局财务管理。
8、物资使用人(保管人)因加强对物资的管理,报损、报废要严格按先验后报的要求。因个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遗失、被盗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酌情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聘请)业务控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审计条例》,对审计工作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受到专业限制等情况,可委托(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和有关工作。
2、委托(聘请)行为由相关使用科室牵头,综合法规科参与,共同组织实施。一般由使用科室提出需求,报职能科室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3、委托(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按照《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4、委托(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应当由本局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5、相关使用科室委托(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6、委托(聘请)费用计取标准和支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聘请协议中予以约定。一般在项目结束后,由使用科室提出支付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由局主管领导签字。
第四章 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一)成立内部审计机构,由局指派专人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坚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三)内部审计工作对象范围主要为局机关、审计学会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运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局机关、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进行审计监督。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机关、学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并对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各项对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机关、学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机关和学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运行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作出评价。
(八)审计任务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局机关、学会发出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作出审计通知。
(九)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取得证明材料,并由提供者签名盖章。
(十)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向局领导递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结论必须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十一)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在审计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工作。
(十二)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将全部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青浦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