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等6项行政管理制度的通知
QC1104000-2014-006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4)44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4.11.28
各科室:
现将《关于规范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关于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的制度》《干部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网站上网信息审查制度》《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6项行政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规范科级及以下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明纪律,狠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弘扬节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厉行节约,营造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气,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规定:
一、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不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
二、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车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活动。
三、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四、严格执行科级及以下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科级及以下干部凡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须提前一个月填写《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预申报表》(见附件1),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审核。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填报《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2)。
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六、局纪检组要加强监督,对干部不履行报告程序或报告不实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预申报表
2、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附件1:
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预申报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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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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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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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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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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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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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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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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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外 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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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席标准
及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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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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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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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向组织 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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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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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不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
2、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车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活动。
3、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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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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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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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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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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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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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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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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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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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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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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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阅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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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人签名:
审阅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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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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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报告单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2、已及时申报的,不必重复报告;3、如无重大事项,可明示“无”并签名;4、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局办公室,一份自己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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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的制度
各科室: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的通知》(青委组[2014]19号)有关要求,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监督,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管理对象
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流程为:
①由本人填写《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单》(附件1),提出个人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
②由所在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逐级审批;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将《审批单》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将相应因私证照交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因私证照集中保管。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因私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新进人员在正式报到后15天内,应及时将其因私证照交办公室,并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见附件2)。因私出国(境)者返回后10天内应将持有的因私证照交办公室保管。不按规定、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的通报批评教育。
附件:1.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单
2.青浦区审计局因私证照集中登记表
附件1:
青浦区审计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单
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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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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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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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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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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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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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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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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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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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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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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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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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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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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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浦区审计局因私证照集中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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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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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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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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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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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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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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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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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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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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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往来港澳
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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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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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
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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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格每人一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自留,另一份随证件(原件)送局办公室。
2、若无上述证件,请写明“无”。
青浦区审计局干部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性,切实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规范审计干部请假报告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和外出报告的对象
局全体审计干部
二、请假和外出报告的范围
1、请假范围:需要公休、调休的相关事项(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其他需要请假的行为);
2、外出报告范围:干部因公、因私需要外出至本市之外的全部事项。
三、请假、外出报告审批程序
凡是请假、外出均实行书面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
1、请假:需填制《请假审批单》。(1)正科长以下成员,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正科长,需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3)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审批。
2、外出报告:填制《外出报告单》。(1) 正科长以下成员,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正科长,应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经主要领导审批;(3)班子成员外出,在报主要领导后,按照区委区府关于外出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境)审批按照《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的通知》执行。
五、请假审批单、外出报告单经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请假、外出回局后,实行销假制度,进行逐级报告。
七、对不请假、未报告外出以及逾期不归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审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沪财库[2012]57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及青财库[2012]5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一)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本局在编在岗的审计干部。(根据本局实际,对执行本单位日常财务工作人员办理)
(二)公务卡是指本局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个人卡的透支额度由单位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二)个人卡原则上只限本人,由本人设置密码,个人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未办理公务卡的审计干部和职工需使用公务卡时,提前到办公室登记借用公务卡,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报销使用公务卡的费用。并注销公务卡的领用登记手续。
(四)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五)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结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七)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办公室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已办理托收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除外)。
(二)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预算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本单位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四、公务卡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时间在当月25日前报销,报销必须凭正规原始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出纳人员对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单、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报销单据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进行审核,由办公室签署意见。
(三)报销人必须在财务部门转账还款的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上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此登记入账。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局办公室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除外: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
2.快递费、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其他人员的劳务费、讲课费等支出;
4.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5.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6.已办理支付采购手续的支出;
7.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单位不再向干部、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审计局网站上网信息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上网信息发布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建立网站运行长效机制,促进青浦区审计局门户子网站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网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主要由上网文字、图片、影音等内容组成。上网信息一般由各科室提供。
第三条 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审核。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必须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信息审核流程,经过信息提供科室的严格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网站管理人员上网发布。
第四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网实行物理隔离,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五条 上网信息不得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等有害不良信息,各科室提供信息要准确、可信,符合国家有关机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六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局办公室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及时更新,避免过时的信息上网。
第七条 本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audit.shqp.gov.cn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审计局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办《关于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中办发(2014)45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全体审计人员在使用手机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审计人员使用手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一)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三)不得在QQ、微信和微博等各类社交工具中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五)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六)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保密局报告。
第五条 审计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