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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审计整改工作内部操作规程

QC1104000-2014-004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4)32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4.08.1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号),进一步明确本局负责审计整改的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以及审计组的职责,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切实提高审计效能,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列入我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所有审计项目及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是年度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调查了解、审计实施具有同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审计决定书中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查实、清理、纠正,以及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事项的落实情况;3、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完善管理、加强内控、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4、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要求协助配合事项、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等处理、落实情况;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审计组长负责对实施项目的具体整改工作;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催办检查;综合法规科负责对全局审计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办工作,并按季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六条  审计组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情况告知单”送达被审单位之日起30日内督促被审计单位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提交审计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发现未能按照审计意见进行整改计划落实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制订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督促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未采纳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并按月定期了解整改情况。
审计组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00日内撰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除外),并附相关证据,提交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审计组应根据《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整改标准认定暂行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作出评估判断。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2)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情况评估、未及时整改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3)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情况;(4)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对于被审计单位法定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检查督促整改。对已到法定整改期仍未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向其反馈审计整改率。
第七条  业务科室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审计结果督促检查资料的复印件以科室为单位报综合法规科。报送资料包括:
(一)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回复单。
(二)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组审计整改检查报告。
(三)审计组审计整改情况回访表。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一)审计组组长负责对照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逐条审核把关。
(二)审计组组长负责填写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表、审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对未纠正事项,应注明原因、编制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报综合科。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领导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审计整改进度,对审计组填写的审计整改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发现整改计划与措施不到位的及时退回,并指导审计组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督促与联系。
第九条  审计回访表填写要求:
(一)内容应当填写完整,表述清晰,未纠正事项应注明原因。
(二)审计查出的违规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损失浪费金额应填写清楚、完整,且与审计统计台账中金额保持一致。
(三)被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或建议,涉及建章立制或废除不合理规章制度、条款的,应具体填写并以数量反映。
第十条  综合法规科根据各科室上报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并按季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区政府和相关分管区长。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