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下发《青浦区审计局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QC1104000-2013-002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3)17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3.04.30

 

各科室:
为规范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现将新制定的《青浦区审计局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下发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审计局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组在工作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受到专业限制等情况,需要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和有关工作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聘请的外部机构和人员主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三)资源环境审计;
(四)民生审计;
(五)绩效审计;
(六)信息系统审计;
(七)其他需要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的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由相关使用科室牵头,综合法规科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局各项制度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六条  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分为集中聘请和临时聘请两种方式。
集中聘请主要适用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聘社会中介机构,再由中标的中介机构按本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选派专业人员。
临时聘请主要适用于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外的其他审计工作,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七条  集中聘请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办理。招标方案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临时聘请由各使用科室提出聘请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拟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时,应当由本局与其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作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质量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姓名、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受聘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一般应将其编入相关项目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三条  受聘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四条  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向本局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以越级直接向局领导反映。
第十五条  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应将参与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使用科室,不得将其参与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或工作完成后,相关使用科室应当对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费用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在聘请协议中予以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市有关定额标准。
第十八条  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局“八不准”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一)经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二)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商谈或透露审计处理意见的;
(四)利用参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将审计结果或研发成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六)审计结果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八)拒绝接受本局指导和监督的;
(九)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而不参与审计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