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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QC1104000-2011-004

主动公开

青浦区审计局

2011.08.08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 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现将新制订的《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业务科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综合法规科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提交局领导审定的行为。
第四条 局对审计项目实行逐级审核、复核、审理、审定制度。
审理工作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业务科室完成审计报告等对外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起草、审核和复核等规定程序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主审)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按规定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重点关注: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恰当、充分;审计结论和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审核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以获取适当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等相关审核意见。对于后两种审核意见,审计组成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后。
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前,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召集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讨论:①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③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④提出审计评价意见;⑤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⑥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⑦其他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将讨论的过程及结论记载于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六条 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组成员实现具体审计目标、有效执行审计措施,发现问题后应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确保事实清楚、审计证据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审计结论正确、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正确,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如实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按要求填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核单》(见附件1)。
第七条 审计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意见之前召开审计业务汇报会议,主要汇报审计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等。综合法规科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业务科室应当提前通知综合法规科。审计组审计报告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重大项目局长审批),以局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综合法规科根据需要安排审理人员参加项目征求意见会议,业务科室应当提前通知综合法规科。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核实,书面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按规定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
第九条 业务科室应当按规定履行科室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复核,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科室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复核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逐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科室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时,相应的审计项目复核工作应当由审计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经验、能力和一定职务的人员承担。
业务科室复核后,应提出复核意见,并按规定填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单》(附件2),发现问题应责成审计组及时补正。
第十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同时附送下列审计项目材料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其调整方案,以及相关调查了解记录;
(二)已经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主审)审核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审计组之外的其他有经验人员)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核单;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包括: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业务会议决议表,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情况,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等
(六)业务科室复核意见单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相关专业法规;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综合法规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审计文书中主要事实表述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重点审理被审计单位有异议事项、审计汇报中存在争议的事项、认定审计对象应负责任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作出审计决定事项等重要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综合法规科应当审核审计文书的标题、文种、格式、结构是否恰当;文字表述是否简洁、通顺。
第十四条 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必要时,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重大项经局长同意),审理人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综合法规科可以召开审理工作会议,组织业务骨干对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后,对审计文书进行修改,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3),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主要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等需要进行重大修改时,应当将全部审理材料退还业务科室,要求其进一步核实、修改。
第十六条 业务科室收到退回材料和综合法规科审理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审理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及时修改审计文书,填写《业务科室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附件4)逐一书面说明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或未予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连同修改后的审计文书等材料再次送交综合法规科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法规科根据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文书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事项,综合法规科应当要求业务科室确认。
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综合法规科应当与业务科室作进一步了解、沟通。之后,双方仍存在争议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视情决定是否召开审理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综合法规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及修改审计文书的时间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3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补正材料和退回业务科室修改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二十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金融机构账户查询通知书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局长签发,报送市审计局和区政府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局长签发,其他审计文书由主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核单、业务科室复核意见单、综合法规科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等,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质量责任的认定与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局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浦区审计局审计复核制度》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