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实施《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QC1104000-2013-005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3)37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3.08.30
各镇、街道、有关委、局、区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现将《内部审计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内部审计操作规程
内部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市审计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区各街镇、委办局、区属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计划落实审计任务。
二、内部审计机构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党委会、局务会、联席会议、区审计局等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印发,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
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适时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四、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四条:组成审计组
一、确定了审计事项后,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指定审计组组长。
二、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人员的分工,各自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委托中介机构的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联络人员跟踪负责,并对审计结果是否达到审计要求及目的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条:发送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公章和签发日期。
第六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要求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所需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性质、规模和资产状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银行账户、会计表报、主要经济指标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其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的单位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
(七)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
(八)前次接受审计及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范围、内容、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要求;
(八)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不适应审计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五、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审计组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审计实施
一、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向其单位领导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
二、调取资料。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办理接收归还手续。被审计单位的法人(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检查。审计人员根据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调查了解有关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情况等。
四、收集证据。
(一)审计证据是审计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电子数据资料;
4、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5、其他证据;
(二)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和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编制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说明事项;
五、审计工作底稿可以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由审计人员编制,复核由审计组组长组织小组人员相互复核,并在工作底稿上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名;然后再提交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前期进行复核并签名;对需补充或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六、未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向外提供。
第九条:编写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审计小组内形成统一认识后由审计组组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审计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定性准确、评价到位、观点鲜明、结构合理、用词恰当、格式规范,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有依据、操作性强。
四、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报告日期。
五、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及其建议;
六、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一、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审定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引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恰当;
(二)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三)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标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否根据核实结果改进审计报告;
(五)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二、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三、一般审计事项的报告,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街镇党委或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发出审计报告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由街镇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签发,及时下发,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审计回访
一、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90日内将整改结果分别报送审计机构。
二、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回访制度,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具体按照各自制定的《内部审计成果落实制度》执行。
三、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审计机构进行梳理,街镇可以运用《内部审计成果落实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联合进行整改督查;其余的单位和部门可以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汇报、总结。
第十四条:整理审计档案
一、审计终结,由审计组负责整理审计档案。
二、审计档案的整理按照《青浦区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青浦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