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审议规则的通知
QC1104000-2011-016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审计局
2011.09.23
各科室: 现将新制订的《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审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审议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程序,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实现审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我局组织并实施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在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同)和作出审计决定前,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召集,对审计项目开展业务研究、讨论,一并研究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员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下同)对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后,审定审计结论,决定有关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会议。 第三条 我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复核审理审定,实行代拟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计业务科室和综合法规科各司其职、局领导分工负责、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项目原则上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五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列入局长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范围: (一)审计结果报告需要上报区政府或市审计局的;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或者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结论或责任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或者审计处理、处罚存在法律适用疑难,分管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局长主持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审定下列事项: (一)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 (二)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及审计处理、处罚意见; (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界定意见; (四)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五)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召开时间,可以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承担该项目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在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口头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由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时报请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决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或提请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二)在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一般应当在完成审计业务科室复核和综合法规科审理后进行。由承担该项目的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时报请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决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或提请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在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已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被审计单位提出较大分歧意见的,或者综合法规科在审理过程中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中的有关内容与审计业务科室有重大争议的,可以报经该项目分管局长同意后,提请再次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定。 第八条 局领导同意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后,由综合法规科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参加会议的审议组成员和有关审计业务科室。 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准备审议材料,并于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的3日前向审议组成员分送审议材料。 在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准备拟审议的审计组审计报告,以及供审议参考的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的整理记录等材料。在综合法规科审理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准备拟审议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以及供审议参考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综合法规科审理意见及审计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材料。 第九条 由局长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议组成员由局长、副局长、综合法规科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局长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议组成员由分管局长、业务主管局长、综合法规科负责人组成。综合法规科有关人员视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项目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决议的顺序进行。由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主汇报、审计组组长、主要审计人员补充汇报审计实施的主要情况、提请审议的内容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并回答审议组成员的询问。在综合法规科审理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综合法规科应当汇报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 必要时,审计业务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归纳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工作,并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见附件),报局领导审定签发。《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审定签发后,由综合法规处送交有关审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 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核实有关事项,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 审议决议要求进一步查证有关事项或与其他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的,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抓紧办理,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将补正或沟通协调情况编制相应的审计记录,并将结果报告分管局长。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审计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综合法规科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复印件按顺序单独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过程中的审计质量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我局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责任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局印发的《青浦区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审议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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