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二、行政执法事项(共3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10项)
1、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2、对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3、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4、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8、对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9、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10、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事项(2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有关资料和取得资产的封存。
(三)其他执法事项(1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