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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审计局工作规则

QC1104000-2013-006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3)47号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2013.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上海市审计局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审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 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地将审计工作融入青浦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大局,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本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善审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三条   区审计局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审计局各职能科室要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区审计局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领导行政工作,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审计局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党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负责向局长报告;受局长委托,可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牵头负责其他专项任务,并可受委托代表局长进行外部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审计局、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及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经局长批示后,按照分工原则参加,并将会议的主要内容、相关领导讲话的主要精神、需要本局落实和开展的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有关科室处理的事项,及时送有关科室传阅。办公室要对涉及有关科室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条   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处理全局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审计局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局各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全局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本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坚持依法审计

第十三条   忠实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权力,严格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发展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及时修改或完善相关的规范文件,不断加强审计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全过程控制,明确主要环节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完善并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督查、审计整改联动、审计整改问责、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等,不断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审计处理、处罚程序,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党、政班子集体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关系审计机关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机关预、决算,干部人事任免,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机关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各项重大决策,应由局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党政班子成员要从大局出发,坚持科学、依法原则,畅所欲言,促进决策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政策、规范、制度的制定,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吸纳合理部分;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过程督查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审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审计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制度,定期向局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制定的本区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除保密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明文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局政务网站、公告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局审计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完善局长电子信箱和举报电子信箱,办公室及时协调处理市民来信。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每位审计干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每年根据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月提出目标节点及工作措施,每个科室应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局机关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局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主管副局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局长配合协助。属于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按时保质地完成;凡涉及多个科室职责需共同完成的事项,明确一个主管科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对局长交办事项,应根据工作进度及时进行过程汇报,必要时进行书面汇报。参加区委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应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于结束后1天内,及时将会议主要精神、需要落实的具体事项等向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十条   坚持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各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对科室工作的指导、协调、沟通与督促。相关职能科室应加强工作督查,每月底,将督查情况向局长报告,并在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上进行通报。每季次月10日前,对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三十一条   实施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各科室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会议实行党组会议、党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专题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制度。局党组会议、党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是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组成人员及相关科室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维护其法定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根据阶段性工作部署,确定议题组织召开。出席范围局党组全体成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落实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2、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等;3、局机关内部违纪违法人员的教育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落实和协助上级纪检部门督办案件;4、局党、工、团的组织建设工作等;5、其他应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共同商定,确定召开时间及召集人。出席范围局党、政两套班子全体成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1、制定审计机关建设发展的战略目标、阶段性规划及其保障促进发展、落实规范的规章、制度、措施。2、讨论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总结等。3、涉及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方案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项。4、讨论商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事宜。5、讨论商定党、工、团活动安排及局机关职工福利等事项。6、机关基本建设项目、装潢、修缮项目等重大项目的安排等。7、涉及未纳入预算的大额资金使用。8、局机关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9、单位及干部考核、奖惩事项;单位和个人立功嘉奖的审批或推荐上报。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以及后备干部推荐等。11、审计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12、受理行政复议事项。13、其他应由党政两套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根据阶段性工作情况由分管领导提议报局长后确定。出席范围局行政班子全体成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指示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意见;2、讨论制定审计业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范性文件等;3、通报审计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安排;4、重大审计项目及审计项目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5、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及追究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的过错责任等事项;6、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出席范围局党政领导、各科室正副科长。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市审计局和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领导讲话;2、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3、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及一个时期的全局工作重点;4、通报有关全区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情况;5、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总结交流各部门一个时期的工作;6、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7、需要由局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按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召开,由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出席范围是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综合法规科成员。遇重大事项需要审议,分管领导应与局长事前汇报、沟通,商定后召集并主持,出席范围是局长、分管领导、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计组成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成员,办公室相关人员。

会议主要任务是:1、审计组对审计项目重大事项进行汇报,提出需要讨论解决的主要问题;2、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综合法规科对项目审核、审理情况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3、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决议意见;4、针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决议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审计工作、机关工作中的问题。会议由相关局领导主持,与研究讨论事项相关的科室参加。会议形成的决定由议题事项相关的科室负责落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全体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受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确定会议议题及时间。出席范围全体审计干部、职工。

第四十条 凡提交党组会议、党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会前应与主要领导进行汇报、沟通、酝酿,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操作可行。对于重要的议题,在会前应事先召开协调会议,确保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第四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法规科负责并落实,除此之外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落实。有关会议材料应提前3天报送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相关科室及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至综合法规科或办公室,与会同志事先应做好发言准备,提高会议效率。凡会议材料不完备的,原则上不予召开会议。

第四十二条 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有关议题一般不安排;主汇报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相应议题一般不作安排,已作安排的原则上取消。

第四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领导说明情况,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分工抓好落实。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会议上涉及全局重大事项时应编写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在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提出审定意见,由综合法规科或业务部门负责记录,整理形成的会议记录材料应于5个工作日内由与会部门及局领导逐级审核签名,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局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报经区政府召开的全区审计工作会议每年1次,并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审批;本局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按规定选择会议地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按照一切从简的原则做好会议预算安排和准备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八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局机关行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十八条   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来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科室公文处理工作。

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视文件内容分出“办件”和“阅件”。“阅件”直接分发有关局领导和科室,“办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局领导分工呈批。

所有发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外正式行文一律通过办公室印制、用印、分发。本局局印由办公室保管,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审核、登记,局长审批后使用。

第五十条   局领导在纸质文件上的批示,由办公室专人分送有关科室,重要批示文件由办公室立项督查。

对上级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要求本局提供或报送的专项资料等事项,由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长审批后,交主办科室办理。涉及紧急事项的文件,在报局长审批的同时,先行送主办科室处理。主办科室按照来文要求、时限和局领导批示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以区审计局名义发出的行政公文,由主办科室承办,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办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行政发文须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报局领导审签。办理涉及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时,需将所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上传至审计专网系统(保密件除外),供局领导审签时参考。

审计业务文书按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法规科审理,分管局领导审签的流程办理;对涉及其他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业务文书,由局长签发。对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小组审核、综合法规科审理后,交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定签发。

第五十二条   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的文件,审计结果公告,重要审计政策和涉及审计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或相关数据、信息专报的宣传口径,推广典型经验和对违纪问题的通报,颁发各种荣誉证书或奖状,局机关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其余以区审计局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

(一)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二)制发文件要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呈批,每一级向上一级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或直接报送给领导个人。原则上文件报送由办公室负责,其他科室不得自行报送。

(三)属于制度、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要会同综合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研究办理。必要时,形成的制度、规范文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按照无纸化办公目标要求,制定公文须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审签,形成电子文书数据库,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需要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一周内将办理结果及时向局长、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办公室。

(六)传递密级公文,必须按照保密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章   规范公务活动及宣传报道

第五十四条   原则上局领导到镇、街道内审机构调研及联系工作,一般只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随行,需深入调研的,随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安排专门接待,不接受礼品或纪念品,调研时间较长可安排工作便餐外,一般不安排用餐。

外国审计机关、上级审计系统来青考察、学习的公务接待,要制定接待方案,必要时需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安排餐饮、住宿、用车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得超标准接待。审计系统之间(包括外省市)公务往来,一般不安排用餐,确有需要的按用餐标准用餐。

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不举办庆典活动。局领导不出席企业或社会上举办的剪彩、奠基、庆典和论坛等活动,确需出席的,要报局党政班子批准。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进修等活动,要申报年度计划,经局党政班子同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考察等出国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外宣传报道(包括网络信息发布)由办公室归口管理,涉及审计业务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对外解释,由综合法规科归口管理。开展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挖掘新闻价值和突出社会效果,根据信息内容选择宣传媒介。着重宣传本区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重要经验和突出成果,对涉及全区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有较高新闻价值的,可进行深度报道。

第十章   加强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局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开阔新视野,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九条   发扬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求真务实精神,局领导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掌握真实情况、注重实际效果,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审计一线检查指导工作。要注意发现审计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加强研究,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办法。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为区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做好本职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   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牢固树立预算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严格按照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加强成本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积极推进审计机关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做到接待费、出国费总额零增长及递减。完善节电、节水、节纸措施,优化采购节能型设备或产品,降低办公资源消耗,建设节约型审计机关。

第六十一条   要从严治审,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程序,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

第六十二条   审计干部要深入践行“上善至诚,海涵睿智,审慎公正,计是求真”的上海审计精神,严格遵循“忠诚励志,依法执审;清廉守正,从严治审;笃学精业,创新强审;以德敬事,文明从审”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努力构建“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升审计工作的说服力、公信力。工作期间注重衣着、仪容整洁,待人礼貌、用语文明,作风严谨、工作高效,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机关形象。

第六十三条   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上海市审计局保密工作规定》、《上海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保密须知》等保密纪律,以及外事纪律和其他各项纪律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局长休假,应事前报告局长;科(室)正、副科长休假,需提前1-2天分别向分管领导、局长请假,休假一周以上时间,需提前一周分别向分管领导、局长办理审批手续。科员休假,参照以上分别向科长、分管领导请假。审批单应于当月底前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审计署和区政府有关廉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六十六条   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审计工作;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本局各项廉政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审计组廉政承诺制、廉政纪律告知和执行情况反馈制度,确保廉洁从审。要规范委托审计操作程序,督促受托参与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审计纪律。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坚决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做到以责立志、以德立身、以能立业、以行立信。

第十二章   强化督促检查

第六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狠抓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局领导班子的要求得到切实贯彻,确保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十八条   局办公室为督查工作承办部门,要对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一)     年度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     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根据工作要求,经局党政班子会议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四)     局党政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九条 开展督查工作要求:

(一)局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梳理、列表,通知承办科室;

(二)局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科室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局长、各分管领导;

(三)局办公室每月底对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对季度工作完成情况书面进行通报,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四)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现年初有部署、季度有通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确保各项决策、交办事项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